唐山司法局回应“骷髅死”
结核病医治无效死亡
调查组负责人之一的唐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应祥介绍,2009年5月31日,董被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于同年6月22日调入唐山市劳教所二大队执行教养。董在京入所体检时身高1.79米、体重54公斤,半个多月后到唐山体检时为52公斤,身体消瘦,该所未安排其从事超负荷体力劳动。
2010年2月25日董感觉身体不适,教导员仉韶华带其到卫生所就医检查,医生建议外诊。2月26日、3月2日,该所先后两次带其到医院就诊检查,未明确诊断,回队之后董即以怕麻烦和所剩教期不长、待解教后再查等原因不愿再检查就诊,警员多次劝说无效。
3月16日,民警再次带其到医院检查就诊,确诊为肺结核,并于当日下午转至唐山市结核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4月9日,董在唐山市结核病专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劳教期间未受到虐待
郑应祥介绍,经调查组对民警及同屋学员认真调查,未发现董某在劳教期间受到虐待或超负荷体力劳动,其死亡属疾病正常死亡。
“骷髅死”,加之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冲凉死”让一些网友不禁发问: 劳教制度咋不死
自195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颇具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实施了半个多世纪,虽然其在处理轻微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世移时易,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再沿用带有历史局限性的劳教制度,不仅不合时宜,而且与修改后的宪法、法律不符。尽管1979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公安部颁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订和补充了有关规定,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也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