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省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认为薛宏福系自杀
2010年04月15日04:3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图为:公安县拘留所内薛宏福溺亡的水池。(记者郑宣 摄)
记者郑宣 通讯员龚轩
经过多日深入细致调查,省委政法委派出的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昨日对公安县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员薛宏福溺水死亡事件作出调查意见:根据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留存的尸体照片和视频录像,结合现场情况,排除意外身亡和他杀,认为薛宏福属自杀死亡。
调查组同时认为,看管民警夜间未锁闭拘室内通往放风区的铁门,构成薛宏福溺亡的条件之一,拘留所负有疏于管理责任。13日,记者实地探访了公安县拘留所,并采访包括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教授在内的法医专家组。
死亡现场特殊,内铁门违规未锁
调查组介绍,死者薛宏福现年55岁,公安县麻豪口镇黄岭村人。3月27日,薛宏福因盗窃自行车被该县公安局予以治安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于当日关押在拘留所。4月7日清晨,同拘室人员发现薛宏福倒栽在拘室外放风区的水池内,全身湿透,仅有两腿露在外面。池内蓄满了水,薛宏福已溺水身亡。8日,薛宏福尸体被火化。
13日,记者随联合调查组来到公安县拘留所。关押薛宏福等6人的13号拘室是一间1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面有一扇铁门通向放风区。近20平方米的放风区被高墙合围,顶部用粗钢筋网封闭。
放风区一角有供拘留人员洗衣、洗漱、蓄水用的水池,内长55厘米、宽47厘米、深46厘米。水池上方有一个水龙头。薛宏福就是溺死于这个水池。
调查组介绍,按规定拘室通往放风区的内门在夜间应该锁闭。但由于看管民警当晚没有锁住这道门,薛宏福才得以在夜晚进入放风区。调查组认为,拘留所和看管民警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综合调查认为,薛宏福系自杀身亡
法医专家组介绍,根据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照片和视频录像,发现薛宏福身上无攻击伤和撞击伤,左胸、腹部有轻微擦伤,口、鼻有血水,属溺水死亡的正常现象,推断不存在刑讯逼供。由于水池内空不大,且上方有水龙头阻挡,不存在不小心跌入水池淹死、意外身亡可能。法医专家认为,身上的擦伤系入水过程中与水池边沿擦碰形成。
调查组详细了解了同拘室人员的背景:包括薛宏福在内的6名人员都是短期关押,无牢头狱霸;6人相互之间不熟悉,之前没有过节,都不是重罪,不存在报复行凶的动机,也没有激情杀人迹象。
法医专家组指出,如果是他杀,薛宏福必然会挣扎,其头部、上身将出现明显伤痕。但尸体的照片和视频录像显示没有此类伤痕,可排除他杀。
调查组介绍,由于薛宏福屡教不改(曾数次因偷盗被抓),公安县公安局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决定将其报送劳动教养,并于4月1日送达了劳动教养聆询告知书。同拘室人员反映,拿到告知书后,薛宏福出现焦虑症状,不想吃饭,来回踱步,抽烟量增加。综合现有调查情况,分析认为薛宏福系自杀身亡。
法医专家同时提到,由于尸体已火化,上述认定是在查看尸体火化前尸表检验记录、留存的尸体照片和视频录像,现场勘验及调查访问基础上得出的。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调查组介绍,事发当日上午9时,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即派出专班介入调查,迅速做了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派出法医进行尸表检验,初步认定薛宏福死因可排除他杀,系溺水窒息死亡。死者家属全程参与了尸表检验,对死因无异议,认同调查结果。8日下午6时,死者家属自行将尸体送往火葬场火化。
法医专家组同时认为,就检验程序而言,尸体火化前一般要经过解剖检验,这样证据就会确凿充分。另外,该拘留所建所较早,设施陈旧,一直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这给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也不利于拘所安全管理。
目前,公安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拘留所所长、当班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调查组表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