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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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公安局调查结论:教育局女科长魏静玲系自杀

发布时间:2010-05-29 09:46:18      发布人: 孝行天下

    2010-04-13 10:33:00 来源: 云南网(云南)

    “教育局女科长莫名死在昭阳区检察院”追踪

    昨日,昭通市“3·26”事件联合调查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办公区非正常死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论,昭通市公安局认定魏静玲系自杀身亡。同时,昭通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对昭阳区检察院5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死者家属对魏静玲自杀的结论不予认可,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昭阳区检察院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调查结论?

    死者属用刀刺胸自杀

    调查结论指出,3月26日,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后,昭通市纪委和警方迅速成立“3·26”事件联合调查组,办案的4名检察官随即被纪委立案审查,警方也迅即展开调查。

    调查结论称:魏静玲死于昭阳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2号休息室,该办案工作区及2号休息室门窗完好,没有暴力侵入迹象和搏斗痕迹;室内木质地面上只发现魏静玲本人及因抢救而进入过该室的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鞋印;现场血迹分布局限于该休息室床垫范围内的被子、床单及垫棉上的对应位置,以浸染为主,无滴落、喷溅及抛甩状血痕;现场床垫上有一把染有血迹呈开启状态的金属折叠刀,刀刃长4.8厘米,刀刃最宽处1.1厘米,刀柄长7.4厘米。

    尸体检验未检见机械性窒息征象和致死性疾病改变。死者左手腕部的两条横行切划伤,系生前形成,损伤轻微,并非致命伤。其左胸部的刺创深达心腔,心包腔内血液及血凝块填塞,左胸腔内有大量血液及血凝块,该损伤为致命伤。死者上身衣物在贴近左胸部刺创伤口的周围及其左侧腋下和左腰、背部等位置有大量血迹浸染。通过对死者左胸部刺创及左手切划伤的位置、方向、形态特征、损伤程度的法医学分析,并与现场提取的金属折叠刀大小、形状和锋利程度作比对分析,该刀具可形成死者左胸部的刺创及左手腕部切划伤,且上述损伤均可由死者自身完成。

    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相关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金属折叠刀上附着的血痕都只是魏静玲本人的血。

    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证实,自3月24日18时许至3月26日14时50分许,除办案人员外,无其他人员进入过昭阳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3月26日,从13时许魏静玲进入2号休息室到14时50分许,办案人员宋平、徐琦、杜远航、邱秋4人均在魏静玲所在的2号休息室门外烤火处、谈话室、监控室、办公室等处守候,活动情况清楚,在发现魏静玲出现异常情况前,4人均没有进入魏静玲所在的休息室,并有人证实,魏静玲生前常随身携带一把折叠式水果刀。

    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证鉴定及调查走访所查证的情况,“3·26”事件联合调查组最终形成调查结论,排除了魏静玲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因毒(药)物中毒死亡、因自身疾病死亡、他人加害致死,确认其死亡原因为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质为自杀。

    处理情况?

    5名相关人员被处分

    新闻发布会上,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通报了对5名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

    昭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委委员熊雁,在这起事故中履职监管不到位,致使该院干警违规办案,对魏静玲自杀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通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市委同意,熊雁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昭通市检察院给予记过处分。

    昭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委委员锁江涛,在事故中作为临时代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锁江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昭通市检察院给予记过处分。

    昭阳区检察院的反贪局局长宋平、反贪局副局长徐琦、反贪局侦查二科科长杜远航,在事故中作为调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决定给予宋平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分别给予徐琦和杜远航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昭通市检察院决定,给予撤销这3人上述职务的处分。

    昭阳区检察院法警邱秋,在事故中作为值班民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司法工作失职错误,且情节较重。经昭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决定给予邱秋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昭通市检察院决定给予邱秋降级处分。

    律师观点

    就魏静玲在检察院“死亡”事件,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表示,如果魏静玲属自杀,办案单位在对魏静玲限制人身自由时,就应该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或搜查,如果没有这样,就说明办案单位在工作上存在失误,并因这一失误造成被调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办案单位的行为就由失误又转化成了严重的失职行为。结合被调查人死亡的后果,办案单位可能存在的工作失误就会上升成为工作失职。

    刘爱国律师同时还强调,不论魏静玲是自杀还是他杀,前提都是因办案单位保护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意识不强、措施不力,才导致了魏静玲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办案单位有失职行为,实际上是法律上所说的渎职,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应按照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根据办案人员职责和工作性质、关联程度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有3种,一种是民事责任,一种是行政责任,还有一种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该由办案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由办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渎职的程度不同来承担。其中,如果调查结果表明魏静玲属于他杀,依法应同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记者申时勋(春城晚报):

    昭通教育局女科长莫名死在检察院事发前涉嫌受贿

    昭通教育局女科长在检察院死亡续:相关责任人已立案审查

    教育局女科长魏静玲系自杀

    (来源:云南网)

    (本文来源:云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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