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曾成杰成了吓猴的鸡、要被一脚踩死?
焦点之一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对本案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曾成杰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定性和量刑,即关系到本案定性与量刑的事实基础。评估结果应对本案产生重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公诉单位意见:不需资产评估
理由:三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被“湘西自治州依法处置吉首市非法集资专案组”处置,专案组已经出具说明证实上述公司依法处置兑付集资户的资金数额、给集资户造成的损失数额,该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故无需再提供资产鉴定方面的证据,即无需评估。
但公诉单位承认,“三馆公司的资产及其关联公司的资产虽经有关部门清产核资、评估,但均非由司法机构委托评估,这些评估报告均不宜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意见:需资产评估
理由:根据华信会计事务所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剔除已退本息与集资奖励,三馆公司实际可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总额是7.1亿元,而三馆公司的资产总额为7.7亿元,即三馆公司实际投入生产活动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资金将近0.6亿元。也就是说,曾成杰没有挥霍集资款。
而且,该鉴定缺乏客观性(漏掉了一些项目)、真实性(数额不实)、程序合法性(三馆公司的没有任何合法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参与鉴定)。该鉴定的依据是当地政府提供的三馆公司的支出总额,而非资产评估,这样的鉴定显然不能作为三馆公司盈亏的证据。
专家意见:需资产评估
理由: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必须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本案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还有众多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地产、酒店等项目,由于缺乏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无从判断到底有多少集资款是被告人以及三馆公司不能返还的,因此,不能以该鉴定作为定罪的依据。
而且,法院没有充分注意到该鉴定本身在鉴定对象、鉴定结论上的特别说明。如,《鉴定书》第29-30页第(十二)项明确说明:“三馆公司仅于2007年12月会计预估结转了商贸大世界一期销售成本,没有完整反映三馆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该鉴定为司法会计鉴定,鉴定人员不具备工程造价专业技术……”
另外,法院对曾成杰部分涉案金额的认定只有简单、笼统的数字,缺乏对具体内容的阐释和说明。如,二审判决书第103页认为“集资诈骗金额为82983.67万元”,但没有详细说明其中包含了哪些款项、每笔款项的具体去向以及对应的证据,《鉴定书》中也没有明确的鉴定数字。该数额是如何产生的,令人费解。
法院判决,未做资产评估
一审法院曾在本案补充侦查建议函中,提出以下建议:1.本案集资款的使用不清楚,需要进行司法鉴定。2、本案缺少三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情况的鉴定。在判决中也指出了本案未对三馆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公司的资产便已经被变卖。
但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未坚持以上意见,而将《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确定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的关键证据,认定三馆公司资产总计77246.40万元,负债总计180350.03万元,净资产-103103.63万元,属于资不抵债。
焦点之二 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集资诈骗罪若为单位犯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自然人犯罪的最高刑罚则为死刑。因而,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成为本案控辩双方争夺的焦点。
公诉机关意见: 是自然人犯罪
理由:三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曾成杰一人,也就是说三馆实际上是曾成杰个人的公司,曾成杰是三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曾成杰一人说了算,因此三馆公司的融资行为是曾成杰的个人行为。而且.三馆公司为犯罪而设立的,设立后是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律师意见:如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
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判处陈喜深职务侵占罪,表明其侵占的是公司财产而非曾成杰个人财产,这与认定全案是曾成杰自然人犯罪明显矛盾。
第二,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名义进行的,涉案的借条、合同、借据等都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开具的,所得款项也都在三馆公司的账目中明确记载、归三馆公司占有使用。
第三,控方所持“三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曾成杰一人、三馆实际上是曾成杰个人的公司”及“曾是三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理由,无论在法理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站不住脚,其目的均是为了绕开公司,矛头直指曾本人。本案中曾成杰是三馆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三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
第四,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公司必须是“为犯罪而设立的、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的,才可以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控方提出“三馆公司是为非法集资的犯罪而设立”,事实上三馆公司是按照吉首市政府要求,为三馆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合法公司。进行的主要是拆迁建设项目,融资只是手段而非经营目标,并不是旨在占有资金的非法融资机构。
吉首市政府关于“以突破性政策”鼓励企业集资的红头文件
第五,按照我国目前的公司犯罪规定,只要公司员工在职务内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公司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就应当追究公司的刑事法律责任。曾成杰与公司其他人员实施的融资行为均是在职务范围内实施的,(如果构成犯罪)当然是公司犯罪。
第六,三馆公司是应当地政府要求实施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经登记注册合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其成立后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房产开发等合法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以自然人犯罪对待的数种情形。
法院判决:是自然人犯罪
理由:非法集资尽管大部分时间以三馆公司的名义进行,但无法体现三馆公司单位利益和意志,如,三馆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以贿赂等方式取得项目;三馆公司不具有公司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成立的前提就是违法的;曾成杰凌驾公司组织机构之上,造成公司法人的名存实亡;曾成杰以女儿曾正个人名义开户、存取集资款,集资款都由曾成杰个人支配;曾成杰调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因此,本案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但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陈喜深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侵犯的是三馆公司的公司财产,另一方面却对全案做出了是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公司犯罪的判决,这明显属于自相矛盾。另外,曾正挪用三馆公司融资款的方式与陈喜深侵占三馆公司融资款的方式完全一样,却与曾成杰一样被判处集资诈骗罪。
焦点之三 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投入合法的经营活动,并试图从合法经营活动中盈利。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手段骗取钱财,或者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违法的活动。两罪性质大不相同,量刑也有很大的不同。
控方意见:是集资诈骗罪
理由:三馆公司没有将全部集资款用于三馆的一、二期工程,而是将部分集资款用于三馆的关联公司的投资,将部分房产办在曾成杰的妻子邓友云名下,曾成杰的女儿曾正侵占730万元集资款,因此曾成杰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另外,曾成杰多给拆迁户补充款,属于不计成本投资的诈骗行为。
律师意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理由:曾成杰没有挥霍融资款的行为,也没有用融资款从事非法活动,而是全部用于湘西州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形象工程三馆项目整体开发和相关经营。还将经营活动的收入再次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总额达5784万元之多,其中包括三馆项目前的1700万元和其它投资。曾成杰集资,是为了三馆工程的建设,也计划按约定返还集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因此,曾成杰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是构成充满争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且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专家意见:认定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都不足
理由:两审法院认定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是《司法会计鉴定书》,但由于鉴定对象上的受限性,该鉴定书并不能全面反映三馆公司的资产情况。而且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没有充分注意到该鉴定书在鉴定对象、鉴定结论上的特别说明以及鉴定书自身存在的表述不清等问题。因此,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对于三馆公司资产情况、曾成杰涉嫌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数额等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律师和专家还认为,包括曾成杰在内的湘西民间融资的公开、盛行、“合法”是当地政府鼓励、金融监管部门失职的结果,所造成的后果是政府处理融资危机不当造成的,曾成杰不应为政府的过错,甚至是政府的犯罪行为买单。
法院判决:是集资诈骗罪,两审均判处死刑(无“缓期执行”)
理由: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率、支付中介提成费和返点奖励费为诱饵,用后面的非法集资款归还前面集资款本息等欺骗方法和手段,不顾后果的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卞元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同案被判刑的大女儿曾正
本案背景
湘西民间融资的公开、盛行、“合法”完全是当地政府的鼓励、金融管理机关的放纵造成的,尽管这也是他们发展经济的无奈之举。然而,一旦出了问题,当地政府的习惯就是推脱责任。也许“不杀一两个不足以平民愤”的高官指示只是传言,但“要选两只鸡杀给猴看,要一脚踩死”却是有书面材料为证的(详见《州融资风险防范工作会记录要点》第3页,徐克勤的讲话)。那么谁成了吓猴的鸡,谁要被一脚踩死,谁要被杀以平民愤呢?
第一部分、三份判决的比较说明了什么?
(1) 集资诈骗开赌场判死缓、融资建设政府重点项目判死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09)州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石巧琳非法集资达134,953,900元,并以集资款开始赌场,以赌博为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本案被告人曾成杰不但将可以使用的融资款全部用于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其它合法经营活动,还以其它资金5784万元投入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其它合法经营活动,却被判死刑。
(2) 同是将融资款用于房产项目,一个被判四年有期徒刑、一个被判死刑
颜威是湘西骏华房地产开放公司董事长,将融资款用于房产项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邵阳市北塔区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71号判决)
本案被告人曾成杰不但将可以使用的融资款全部用于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其它合法经营活动,还以其它资金5784万元投入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其它合法经营活动,却以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
(3) 同是动用三馆公司集资款,一个被判侵占罪,一个被判集资诈骗罪
前面已经谈过,陈喜深侵占三馆公司融资款且案发前没有归还,被判侵占罪;曾正侵占三馆公司融资款,且案发前已经归还,被判集资诈骗罪。就因为曾正是曾成杰的女儿,故而受到了重判。
(4) 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为第一被告人之妻,积极参与者被判三年缓刑三年,非积极参与者被判十年
邵阳市北塔区法院认定,刘武平为第一被告人颜威之妻,为涉案的骏华房地产公司监事会主席,积极参与了融资活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邵阳市北塔区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71号判决)。
本案被告人邓友云系曾成杰之妻,虽为三馆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不参与决策,不参与管理,没有参加任何直接的融资活动,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5) 同为非法占有,一个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颜威将融资款用于房产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附加刑为罚金五十万元(邵阳市北塔区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71号判决)。
本案被告人曾成杰不但将可以使用的融资款全部用于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其它合法经营活动,还以其它资金5784万元投入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其它合法经营活动,附加刑却为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曾成杰成了“吓猴的鸡、要被一脚踩死”,而他的妻子和女儿也被重判。
第二部分因言辞比较激烈,本网站略去
第三部分、为什么曾成杰成了吓猴的鸡、要被一脚踩死
如果确属“不杀一两个不足以平民愤”的高官指示属实,如果却要“要选两只鸡杀给猴看,要一脚踩死”,那么谁最合适充当湘西政府的替罪羊?论融资时间长短,张昌政早于三馆公司八年;论累计融资额,荣昌公司融资36亿元,比三馆公司多两亿元;论融资使用的合法性,石巧琳非法集资达134,953,900元,并以集资款开设赌场。然而,不但将全部融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而且还另行增加5784万元的曾成杰被判处死刑(没有缓期二年执行)。也许是以下原因使曾成杰成了这只最合适的替罪羊:
首先,三馆公司是湘西首府的重点项目,是当地政府的形象工程,在融资企业中对政府形象的影响最大;其次,吉首市政府在三馆公司设有指挥部,与三馆公司一起办公,对其它公司的融资行为尚可装聋作哑,对三馆公司的融资却无法推脱;其三,三馆公司有十分优良的资产可以变卖,正好可以用来弥补政府化解其他融资危机资金不足的问题(此处因十分激烈,本网略去);最后,不排除个别人想借变卖三馆公司的优良资产之际,从中渔利、中饱私囊(这也许就是违反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四十条(五)的规定,拒不进行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真正原因)。
(出自王少光律师辩护词最后部分)
同孙子在一起
附录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2012年5月12日召开最新曾成杰涉嫌集资诈骗案专家论证会。以下专家在这次论证会上发表论证意见——
高铭暄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教授
周道鸾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教授
储槐植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教授
赵秉志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建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
他们的基本意见是:1.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对于三馆公司资产情况、曾成杰涉嫌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数额等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2.退一步假设,即使涉案的集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行为,那么也应当以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为基准对曾成杰定罪处刑;3.再退一步假设,即使将本案中的集资行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也不应当对曾成杰判处死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更是于法、于理、于情都不适当。
附录二
我们没有从网络上搜集到将湘西集资定为非法集资并抓捕大批企业家之后当地官员受到严厉刑事处罚的消息,仅从永州网上看到:“包括原湘西州政协主席向邦礼、原湘西州副州长黄秀兰、原湘西州常委滕万翠在内的多名官员因参与和组织介绍非法集资落马,原湘西州州长徐克勤因处理非法集资不力,被免去湘西州委副书记职务,并按法定程序辞去州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