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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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孝行天下 ]创建于2011年07月15日

围观711西藏旅游事故处理 围殴旅游行业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1-11-10 21:41:39      发布人: 孝行天下
 

围观711西藏旅游事故处理     围殴旅游行业潜规则

 

   17.11西藏旅游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旅游主管部门的放纵姑息将败坏行业、类似事故还将重演!

2011711日,“福建援藏考察专列—天路之旅”团号MG1107001W的的4号大巴在拉萨境内翻车,造成包括本案黄依铭、陈知二人罹难的312伤的惨剧(下简称711西藏事故)。该起恶性交通意外,实质上是由这次严重违规组团、严重违背旅游安全法规所引发的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按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该定性为“特别重大事故”(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711西藏事故发生后,分管副省长洪捷序第一时间做出批示:要求省旅游局配合西藏自治区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家属的安抚,责成组团社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工作。但事故受害人家属所遭遇到的却是:组团旅行社福建省中旅社指派人员未尽善后事项擅离职守先行离藏,弃罹难者火葬与家属的安抚于不顾!家属与福建省中旅社及其母公司(福建中旅集团)交涉索赔无果?!向行业主管部门(省旅游局)及其主管机构(省国资委)屡次投诉上访无效!?在媒体舆论口诛笔划、社会大众广为关注的背景下,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再三回避、每每失声,最后由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仅仅科级建制单位)受理家属这起旅游投诉案件(要知道:福建中旅集团可是省属企业、正厅级单位!)。由行管机构的小小字辈受理该案,投诉处理的结果不用脑袋想就都显摆着了:“经调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现有证据,尚不能够认定福建省中国旅行社确有投诉人提出的应受停止所有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榕旅投诉终字(20111号”文摘)

2、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难作为、旅游行管不作为、福建中旅社恣意妄为!

根据《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1997)038号)相关规定:各级质监所严格按照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同级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福建中旅社号称全国国际百强旅行社,福建省十强国际旅行社,“收取并管理”其旅游保证金的单位并非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质疑声浪不断的社会公众揪心、痛感无奈:由其履行该起跨省旅游特大安全事故的投诉受理,是行业内部潜规则还是刻意的指定安排?!

福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谓“经调查”怎样怎样,貌似很负责任,实际上连受害家属投诉递交的证据材料也不屑一顾、未曾核查、不加审辨、主观过滤、不予采信。这就是该衙门所谓的“调查”!人们要问:是迫于压力的难言苦衷?是睁眼闭眼的妄断下判?还是玩忽职守?!是行业监管?还是行业自保?!

3711旅游事故的死难者为福建开辟西藏旅游市场付出了生命代价,谁是始作俑者?以下各方该担当何责?

1)指导单位:省旅游协会与福州市旅游协会

福建省旅游协会“闽旅协{2011}11号”文件《关于组织“天路之旅”考察专列的通知》说到:为充分发挥旅游协会对市场资源配置的中介作用,配合行业开拓西藏旅游市场,加强我省与西部地区旅游人才交流与合作,请各协会成员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天路之旅”考察。考察对象很特定:各专业分会(旅行社、饭店、景区)会员单位及正在办理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

黄依铭、陈知等众多游客,莫名其妙的被作为“相关人员”,让福建中旅社给“招徕”了。是指导单位疏于监督?还是默认鼓励?或者干脆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事故过后二个月,福建中旅社门店还在广告招徕“2011年西藏更好玩!”,这是很具有反讽况味的---福建中旅社继续再玩旅客的命!!

2)承办单位:福建省铁路国际旅行社

可以想象,除福建铁旅自行“招徕”组团者之外,其他专列的旅客与福建铁旅并无直接的旅游合同关系。依照相关的法规要求,福建铁旅接受这些来自其他旅行社“招徕”游客,下家必须与上家(福建中旅)“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旅行社条例》第36条);以此类推,福建铁旅则也必须与西藏铁旅地接旅行社等旅游辅助服务者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以维系旅程进行并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旅行社条例》第37条)

作为旅游消费者,我们不得而知“天路之旅”各环节是如何运作、如何分脏,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福建旅游监管部门本该作为一回,调查核定一下省内各环节是否违规操作,在整肃市场、规范运作的同时,更给受害者以及广大旅客一个交代吗?!!

3)组团旅行社:福建省中旅社

第一,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第29条)事实是:黄依铭、陈知与福建中旅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编号GL-0076499)第四条有关旅行社是否业务委托方面的表述,不仅没有真实的填写(如转委托福建铁旅等等),还特意划掉(没有委托)!------组团社福建中旅社一再辩称只是“招徕”旅客,不能自己等等,该作何解释?!?

第二,依照《旅行社条例》,“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第30条)“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细则第34条)“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细则第35条)“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条例第55条)“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细则56条)-------旅游合同的记载表明:黄依铭、陈知可是冲着福建中旅所谓“金子招牌”缴费出游的,他们被作为旅游业界“相关人员”就这样踏上不归路,却没有被告知旅游合同的转让与辗转承接(行业潜规则叫“卖人头”)的事实!

综上所述,纵然福建中旅社在“天路之旅”中没有太多的实际操盘,但是其与旅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将它自己设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组团社,依照上列条例(37条)等相关规定必须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法定义务;同时,因其欺瞒旅游消费者,还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4、分管省长的批示无法改变福建旅游系统冷酷的现实:乌鸦还是那样黑!!

社会公众还非常清晰地记得,当省旅游局领导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跟前(一般媒体可没有这待遇)郑重表态:一定敦促福建中旅社履行好与受害方的赔偿协议!受害家属当然要追索约定的赔偿,但之所以投诉请求行业主管部门对不规范运作的旅游组团行为予以整顿、处罚,那更是为了触动为害旅游消费者的行业潜规则得以整肃、让类似悲剧不再发生!为了最大程度地告慰罹难旅客!!冷酷的现实是:福建中旅社对于与711西藏旅游事故的受害方达成有效的赔偿调解书,竭尽背信弃义、百般耍赖之能事,就是拒不履行约定数额的先行赔付责任义务。----追本溯源,原来旅游系统内的乌鸦还是那样黑!!

看官您心明眼亮,不知感想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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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者家属都已无异议.活着的人却在消费死者,以别人的不幸作为自己讹诈钱财的资本。良心何在?


    写信时间:2012/09/21 11:28:48
  • 只是意外,自己命不好、同一台车为什么别人没事。人已不在再争无义


    写信时间:2012/03/29 16: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