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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还是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0-07-18 22:36:06      发布人: 思念的泪水
暴力抗法还是交通事故?

  一、案件基本情况:见2006年4月26日《新安晚报》安徽新闻版“货车抗执法轧死交管员”通讯报道(附件1)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驾驶人员:王甲红,男,l973年11月7日出生,家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郑家寨小韩村,初中文化,持驾驶证B证。在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证,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8月,自领证后从事公路货物运输至今,职业司机。

  2、执法人员:曾祥志,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家住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先后毕业于安徽省交通技术学校《交通管理与驾驶》专业与长沙交通学院《交通管理》专业,大学文化。持驾驶证B证,在安徽省池州行署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证,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4月。同年,在休宁县交通局所属交管站从事运管稽征兼驾驶工作至今。持有安徽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具有(交通)种类执法资格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交通部监制、安徽省交通厅核发的具有(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种类执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被告人供诉与辩解:

  1、2006年4月25日上午9时,我将车况检查正常后,从齐云山石料场装料后在十九局三公司料场正常行驶,路上没有异常情况,当行驶到S103观村路段时,看见400米距离前有民警在查车,在距车100米处有两位民警站在正前方,一位示意我靠边停车检查。我理解这个意思,马上就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车速稍微减点,接着连踩两脚刹车,同时拉了手刹,拽掉熄火线,车辆还往前开,刹车到了他跟前就撞上了高个子,矮个子往边上跑了。撞的那下没有会车超车,往前也没有转弯,视野良好。

  2、我前两次没有讲清楚,现在我如实讲清楚,原来我讲打手势示意我停车的是交警,其实不是,在他们打手势时我就认出来是交通局人员;再是,在他们打手势示意我停车后到撞到人这个过程中,我没有拽熄火线,也没有拉手刹。这两个地方我说谎了。

  3、询问问答笔录:

  问:鲁N81557大货车情况?

  答:车主是窦林儒,我是帮他开车的,车辆保险情况我不清楚,车辆转向没事,制动我不清楚。

  问:你开车运石料的线路如何?

  答:是固定的线路,从石料场到十九局的料场。

  问:每天跑几趟?

  答:一天最起码拉三趟,有时拉四趟。

  问:你车辆的性能?

  答:刹车稍微软点,方向还好。

  问:你车子停不住是否打喇叭,方向灯是否打开的?

  答:没有鸣喇叭,穿制服示意靠边停的时候,我就往右打方向灯的,后方向自动回的。

  问:你见状是否打方向(转动方向盘)?

答:没有打方向。

问:见有人在车前,车又停不住,为何没打方向避让?

  答:因处理不当。

  问:还有其它要告诉我们吗?

  答:我怀疑刹车有问题,出事以后我想到的。

  问:你认为你在这起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

  答:我搞不清楚,是我错了,对方没有错。

  问:你在这起事故中负什么责任?

  答:我负全部责任。

  四、证人证词:

  1、证人汪群忠证词:按照工作安排,对于2006年4月22日被查车辆鲁N-81557“黑八轮”存在违法、扣证未来处理的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上午10时30分,我就率领站里工作人员上路进行检查,10时50分,我眼睛注视休宁方向的来车,看见100米前方来了一辆“黑八轮“车,疑似检查车辆,我就发出指令:把这辆车检查一下。于是曾祥志、余广华就站在车辆行驶道的中间,举手示意停车检查,该车就减速了,并向右略打方向向我们驶来,当车辆驶近曾祥志、余广华10多米样子时,车辆的速度突然又上来了,余广华就往车辆的右边跑,而曾祥志就来不及跑了。这时,我看到曾祥志背对着车头中间部位,撞趴在路上,脸朝下,车辆从曾祥志的身体上行驶过去,曾祥志的衣服被底盘卷着后带向左后轮,结果车辆左后轮压个正着并向前拖了20~30米后才停下。当我们几人去抢救曾祥志时,该司机车辆没有熄火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2、证人余广华证词:上午按照站里安排,站长带我们上路。主要是针对“4.22”查扣违法车辆证件过期未处理的车辆。10点30分我和曾祥志均面朝休宁方向,曾祥志在路面中心线左侧约1米处,我在其左侧后方约1米处。当“后八轮”车离我们俩约100米处时,汪站长发出检查指令,我和曾祥志面对该车发出靠边停车手势,示意该车检查。该车车速有所减缓,在到我们前方10米远处时,我估计已在有效制动范围了,但该车仍未停止,继续朝前方开来,车速并且比原来快了。我看见该车没有停下的意思,立即转身躲避,在我转身躲避瞬间,车子就撞向曾祥志了。

 3、证人许海珉证词:当时我的同事曾祥志和余广华就站在路中间,他们俩相隔1米左右,举手示意那辆“后八轮”车停车检查。“后八轮”减速了,但没有停下来,还继续行驶。到曾祥志同志身边时,我看见曾祥志双手举起来像拦推车那样往边上跑,但已来不及了,“后八轮”就把曾祥志撞倒,余广华跑掉了。曾祥志撞到后,我们大家都叫起来,但“后八轮”没有停下来,还继续往前开,余广华边跑还边指着驾驶员,曾祥志被压到后,车辆还向前拖了几米,“后八轮”才停下来。

4、证人朱世进证词:我当时在现场看到的情况是:那辆“后八轮”(81557)看到那个检查人员叫他停车后没有打喇叭,也没有减速,直接向那个人开过去。

 5、证人徐林木证词:2006年4月25日上午10时多钟,当时出事的瞬间没有其它车同向行驶,只有我一台车紧跟在“后八轮”后面的,亲眼目睹现场事故的发生。“后八轮”直到撞到人之前一直未减速、打喇叭、开转向灯。撞到检查人之后开始踩刹车,并且把人往屯溪方向拖了一段距离后才停下来。

  6、证人邓春九证词:今天大约10点40分~50分左右,我看到有两个穿制服(交通局)的人在高架桥下面的公路上查车,大约过了几分钟,看到一个拦车的往右侧跑,当时是一辆重型大货车从休宁方向开过来,我心里估计肯定要撞上另一个拦车的人了,我也听到大货车撞到人“咚”的声音。当时这个拦车的人是站在路中间的,跑走的这个人靠右边一点。这辆车速度较快,具体多少我也讲不出来,当时这辆货车过来时没有减速,好像没有事情一样直接开过来撞到这个拦车的人,撞到人后到车辆停下来开了大约有20米。我距案发现场10米左右,我村里有十多人同我一道在做工,他们都应看得见。

  五、相关书证:

  1、休宁县交通局海阳交管站制作安徽省交通厅监制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0684260)证实,2006年4月22日该站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无《道路运输证》、无2006年度交通规费两项违法行为,将该车行驶证作为证据物品保存待处。

  2、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5015532)证实,2006年4月23日,该队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3、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5015531)证实,2006年4月8日,该队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 0%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4、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50!5532)证实,2006年4月8日,该队检查鲁N81557大货车辆存在“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六、鉴定结论:

  1、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06年4月 26日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证实:1、该车荷重12. 697吨、黑石子重28. 103、整车重40.8吨、严重超载;2、制动效果差、制动距离50米;3、驻车制动(手刹)正常。

  2、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06年4月25日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1、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平坦、水泥路面,标有中心单黄虚线,双向车道宽12米;2、车辆:鲁N- 81557号重型自卸货车头朝东尾朝西停止在往东方向公路右侧,右前、中、后轮外缘距右侧路缘分别是:2.90米、2.85米、2.85米,左前、中、后轮外缘距直路左侧路缘分别是6.7米、6.7米、6.7米。3、接触点:在制动拖痕旁,往东方向公路右侧,距左侧路缘7.6米,该起点距货车左中轴15.20米,4、路面痕迹:由立交桥西侧往东14米,距右侧路缘5.1米起,至鲁 N81S77重型自卸货车左中轮止有一条沾有衣服纤维、皮肤表层组织的长15.1米的制动拖痕,在左前轮正前部位有一面积为1米×0.9米的血迹,血迹中心点距左侧路缘7.2米。

  3、休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06年4月30日制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06年第94号)称:1、王甲红驾驶鲁N81557重货“途径我县境内SlO3红344KM+420M处,将正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休宁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曾祥志正面撞倒,致其倒地后该车左中,后轮碾压曾祥志身体,造成曾祥志身受重伤,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王甲红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且未年检车辆,严重超载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过错行为是诱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七、定案结论:

休宁县人民法院2006年7月26日制做的《刑事判决书》(2006)休刑初字第62号称:被告人王甲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自2006年4月26日起至2008年4月25日止)。

八、案件质疑:

1、“4.25”案件中山东籍“黑车”撞死的非一般行人,而是对该车进行针对性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引起的社会影响很大。省《新安晚报》记者闻讯后当日赶到休宁,采访了县公安、交通部门后以《货车抗执法·轧死交管员》报道刊登在4.26《新安晚报》“安徽新闻”A8版上,同时省其它报刊也相继进行了报道。使人感到奇怪的是:“4.25”案卷中,竟没有省几家报刊涉及此案的相关报道材料;其二,也没有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交管站检查肇事车辆非法营运的证据材料;其三,更没有公安部门下属交警大队四次查处该车违法、违章证据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办案机关没有按照证据基本属性来收集运用证据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也没有依法全面收集,运用具有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仅是从车辆单方面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责任认定,未全面、客观进行综合认定。这用办案水平低或是疏忽大意都是难以解释的。显见,这是与我国刑法遵循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与司法部门办理案件“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核实证据材料”的规定要求相违背的。

  2、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事故检验鉴定在二十日内做出、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对于这样一桩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县公安局专举组不仅不延长证据调查过程,反而朝“交通事故”方向侦办,在犯罪人未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投案不足两天内出具调查报告、县交警队在犯罪人投案之时不足5天内送达事故认定书、不足2天时向内送达车辆检验鉴定书,无疑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逃避主要犯罪事实指引了“方向”,这样匆忙急于定性的背后隐藏着什么?

  3、该案件中承搅石料运输负责人崔进展向办案机关证实:我与车主商定的有:1、车辆在交通管理中的超载罚款由我承担,其它的违章由车主和驾驶承担。2、车辆养路、运管费用由我出面和有关部门协调并承担开支费用,车主承担应缴各项规费。3、车况由车主负责,我只要求车主向我出示行驶证、保险等手续,行驶证未年审完毕,我不会承担超载罚款。

  据此,鲁N81557行驶证未年审,(3月底失效)。崔进展不会承担罚款,其它的违章、缴纳规费均由实际车主窦林儒与驾驶员承担。

  产生鲁N81557车辆驾驶人暴力抗法拒检冲卡动机是因为执法部门对该车违法进行多次处罚、导致产生不满怨恨所致,这是“4.25 ”案件定性因果关系的重要关键之处。车主怎样接受处罚?向驾驶人如何交待的?是否有指使冲卡嫌疑?这应是侦查的重点。不知为什么县办案机关在对车主窦林儒调查询问时却避而不问这方面内容?

  4、2006年4月27日,县公安局“4.25”事故调查报告称:“王甲红驾驶严重超载未检验车辆,造成车辆制动疲软是引发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据查证事实表明,鲁N81557大货自4月7日至案发日近二十天时间里均在县内固定线路运输,每天三至四趟,天天驾驶都是这台未年检、严重超载(超载9吨、60%以上)大货车辆,天夭行驶在车流,人流纷繁复杂的 326省道 103(屯黄公路)固定线路上,必然要经常采取车辆制动措施,为何都不发生制动疲软问题?拿王甲红本人话讲,在这段时间里“从来未遇到刹车踩不住的情况”。而且在这段时间里交警、交通等路面执法部门也曾五、六次对该车进行检查,次次均正常停车检查也没有发生此类制动问题。怎么偏偏在执法部门限其在4月24日接受违法处罚、(该车未按期接受处罚)的第二天上午就发生车辆制动疲软问题?这不使人感到到蹊跷和反常吗?

  假设本案中的行为人是刚领证不久的新手、不熟悉所驾车车况,在经验缺乏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尚有可能,但对本案行为人王甲红来讲则不同,他是经年累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达十多年驾龄、技术娴熟的职业司机,其辩称采取措施不当则是违反常理、难以置信的。

  从本案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判决书中在认定事故原因时均认定行为人“未保持安全车速”这句话,未在《新华字典》释义为:没有、不曾的含义。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行为人驾驶的车辆速度较快,临危时没有、不曾采取完全可以采取的多种避险措施,放任撞辗前方执法人员危害后果的发生,充分印证了犯罪人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司法机关如此认定与案发时的事实是一致的。

  5、“4.25”案发后,肇事者按《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但本案犯罪人竟不履行法定义务,肇事后逃逸现场达五个小时之久,反映了其置被害人死活不顾,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故意态度、继续违法的主观恶性,客观上往往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扩大。这种被《刑法》列为情节恶劣、依法属于从重情节,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个量刑档要判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但在此案判决中却没有依法量刑。

  九、案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于过失犯罪。

  《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的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最大区别也是罪过形式。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也可以表现为违章驾车杀人。因此,对交通工具造成人死亡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显然只能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是故意,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则应定为交通肇事罪,两罪最大的区别界定在于此。

  根据犯罪人供诉,他在4月7日至案发日不足20天的时间里,被路面执法部门检查五、六次,其中交警部门处罚四次、罚款650元;交通部门检查两次,违法事项是:1、无道路运输证非法营运(按国家法规应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未依法缴纳2006年交通规费(按该车核定吨位计算:3720/月),交通部门暂扣了相关证件,令其4月24日接受处理,但该车未按时接受处罚,紧接着第二天上午在交通部门进行针对性检查时就发生拒检冲卡的恶性案件。

  众所周知,交通执法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具有单方的强制性,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不是平等的主体。管理与被管理是对立的关系,执法者的工作对象是违法者,是社会的阴暗面。执法队员在执法与日常管理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基层各类违法者处于“水火不相容”的对立面,行为人对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有本能上的对抗心理。尤其是本案中交通部门令其在4.24日(案发前一天)接受处罚的违法事实将要面临数万元的巨额处罚,前因使行为人的对抗、愤恨心理达到极限,由此产生了抗拒检查,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客观上实施了驾车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执法人员被碾扎致死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是要判断被告人是否在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这可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认识因素上看,在本案中,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前距案发地400米处已经看到执法人员在查车,并已看见两名执法人员在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信号,他辩称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车辆还往前开。刹车到了执法人跟前就撞上了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根据公安部门对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证实:在该车超载、制动效果差的状况下。采取紧急制动措旋在50米内完全可以停下,车辆鉴定证据和王甲红的供诉不能相互印证;二、根据公安部门技术鉴定证实,该车驻车制动器(手刹)正常,为什么不使用?三、王甲红供认该车转向正常。在歧危情况下略调整行车方向(转动方向盘)完全可以避免;四、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前方人身伤害,依法可以采取的多种撞击其它物体(建筑物、行道树、停置车辆等)的紧急避险措施为什么不采取?五、行为人案发时没有采取应采取的防范措施,没有任何自信的根据。从上述事实完全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完全认识到自己继续行驶的行为会造成前方被害人的死亡,但对应采取的多种防止措施却不采取的主观认识恶性;从意志因素方面看,被告人在知道自己不采取多种可以采取的避险措施继续驾车行驶将会造成车前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不停车,置车前的人死活于不顾,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造成执法人员撞辗死亡的严重后果。因而被告人主观上存在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即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意志因素。

  本案行为人在一百米距离已经清楚的看到两名执法人员发出停车检查信号,理应及时停车接受处理,而且此时也具有足够时间和空间采取措施停车。但行为人并未停车,他在明知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拦车,车辆已无法通过,如不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就有可能撞死执法人员的情况下,仍执意驾车通过,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货车撞死执法人员的故意。而且行为人作为一名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B照并具有十多年驾驶经验的职业驾驶员,操作中明知所驾货车在严重超载情况下的刹车性能以及安全停车距离,也明知车辆不在安全停车距离之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会发生撞死执法人员的后果。但行为人在安全停车距离之前并未采取多种紧急制动措施,没有紧急改变车辆行驶方向以避免车辆撞击执法人员,足以反映出行为人对执法人员被货车撞死这一后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虽然当时稍有减速,但行为人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由于所驾货车此时已突破安全停车距离,其放任执法人员被货车撞死的后果已不能避免,如果此时行为人采取向右侧略打方向的措施也可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事实上亦没有改变行车方向,驾车径直朝曾祥志等人撞击,故行为人采取的上述行为足以证实其故意放任的主观犯罪心理。

  按照国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肇事属过失犯罪,一般判刑三年左右;而故意杀人,就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触犯了刑法最严峻的条款,一般判处死刑,重则掉脑袋,两者之间的量刑具有孰轻孰重的天壤之别。

  案件中不能忽视的是,本案犯罪人偷偷离开肇事现场,在长达五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同山东藉车主、老乡、熟人等频频联系,为其出谋串供、权衡犯罪成本、如何想方设法逃脱刑法的严厉制裁提供了足够的时间。“两害相权取其轻”希望让事情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这是普遍的人性,犯罪人也不例外。在很多以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为了企图逃脱法律严厉制裁,避免判处死刑、掉脑袋的结果。从“犯罪成本选择”出发。往往心存侥幸、避实就虚。将其故意犯罪的事实狡辨为过失犯罪的现象。通常把制动不良做为逃避重罪制裁的借口,以推脱主要罪责。像发生在我省的2001年7月6日合蚌路定远段收费站路政员李政与2006年4月15日泾县交警刘荣寿在执勤中被冲卡货车撞轧致死案中,两被告都存在翻供、狡辨刹车不灵就是明显例证。(该两案被滁州、宣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在4月22日被查获非法营运事实后,未在限期(4月24日)内接受行政处罚,4月25日上午交通执法部门对该车进行针对性检查时,行为人为逃避法律惩处,为泄愤产生闯关动机,在看到执法人员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后拒不停车,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强行驾车冲关,放任危害执法人员生命安全严重后果的发生,酿成了一起典型的、性质非常恶劣的暴力抗法案件,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第232条定罪量刑。

  综上,休宁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对“4.25”案件的定性、县检察院据此的公诉、县法院据此的判决均是错误的。

 

                                                曾凡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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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冲卡轧死交管员 


                      肇事司机逃逸后自首,警方进行刑事犯罪调查,事发休宁 
█ 吴永泉 【2006年04月26日】  
    本报讯 昨日,黄山市休宁县交通局海阳镇交管站的交管员曾祥志走完了23岁的人生。当天上午,他和3位同事上路实施有针对性的车辆规费临检时,被企图逃避规费检查的货车驾驶员王某驾车撞倒后拖出10多米远,以身殉职。肇事司机王某从现场逃逸后,当天傍晚向该县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血痕延伸10多米

 
    记者从休宁县交警大队获悉,肇事司机是山东省德州市人,在该县某工地上开车运砂石。 

    当天上午,王某驾驶着装满石料的鲁N81557号自卸大货车,从休宁县齐云石料厂往屯溪方向行 驶,途经省道103线的休宁县观村公路路段时,将在公路上临检该车的曾祥志撞倒。致使曾祥志当场重伤昏迷,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紧急抢救1个小时后死亡。 

    事发后,经该县交警大队调查,现场可见一条10多米长的血痕,是曾祥志被撞倒后,又被车子拖行后留下的。



      货车冲卡是肇事主因



    休宁县海阳镇交管站站长汪群忠经历并目睹了撞人事件的整个过程,他向记者叙述了事发的经过。 

    4月22日,该站曾在上路临检时检查到王某驾驶的车子,发现该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没有缴纳2006年的交通规费,执法人员扣下了王某的相关证件,告知王某在4月24日到该站接受处理。4月24日,王某没有如约到该站接受处理,于是该站决定次日上路临检,以寻找到王某收缴规费及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 

    4月25日上午10时30分,汪群忠带领曾祥志等4名执法人员来到观村公路路口。10时50分左右,王某的车子在100多米以外,就进入了交管人员的视线,交管员曾祥志与俞广华接到站长指令后,分别向该车发出停车信号。该车随即减缓车速,但是在离执法人员10多米远的时候,车子速度突然加快,猛地向两位执法人员冲来。俞广华因为靠近路边,躲开了,曾祥志却因为站在车正前方,来不及躲闪而被撞倒在地,并被车子的左后轮卡住滑行了10多米。

 

      众人相救司机开溜



    据目击者告诉记者,车子停下来后,汪群忠等3位交管员迅速将驾驶员王某控制在执法车内,并跑去救曾祥志。可是,因为车轮把曾祥志的腰腹部卡得过死,无法拉出来,几个人只好又让王某把车子往后倒,然后才把人救出。 

    曾祥志被从车底下拉出来后,腹部已经被碾压破裂,肠子暴露,腰骨也已被碾断。同事们流着眼泪,将他送往医院。 

    就在大家忙着救人的时候,肇事司机王某却跳下驾驶室,趁着混乱时逃之夭夭了。 

    王某驾驶的车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和缴纳规费,已经违反法规。而且,他在看到拦车的交管执法人员后,依然“冲卡”,致使执法人员曾祥志被撞死亡。对此,该县警方表示,他们已经对这起撞人事件进行刑事犯罪调查。

   (本报记者 吴永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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