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澄和被害人彭泽云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
但是,郭海澄和被害人彭泽云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即使在给付工钱上存在纠纷,也不能迁怒于无辜,而被害人何锐坚作为保安员阻止被告人郭海澄入内行凶系其职责所在,并无不当,本案中二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依法判处郭海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郭海澄限制减刑;被告人郭海澄赔偿死者彭泽云家属共计人民币69.79万元;赔偿伤者何锐坚共计人民币21.38万元。郭海澄如不服可上诉。
但是,郭海澄和被害人彭泽云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即使在给付工钱上存在纠纷,也不能迁怒于无辜,而被害人何锐坚作为保安员阻止被告人郭海澄入内行凶系其职责所在,并无不当,本案中二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依法判处郭海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郭海澄限制减刑;被告人郭海澄赔偿死者彭泽云家属共计人民币69.79万元;赔偿伤者何锐坚共计人民币21.38万元。郭海澄如不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