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锦坤天堂纪念馆
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人(占股98.2%)祁锦坤祸从天降,原本是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借款违约行为,早在2006年11月和12月就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由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判与处理,湘潭县人民法院为追究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违约民事法律责任,对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借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信用社两笔贷款,到期未归还,一笔60万元、一笔132.5万元,60万元为抵押担保贷款,132.5万元为信誉贷款,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申请标的共211万元,裁定、查封了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全部动产与不动产736.4077万元财产,除足以清偿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额还多500多万元;对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借湘潭市商业银行板塘支行贷款100万元,在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湘潭市商业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作出了对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在执行中,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义务,于2007年9月30日全额归还了其款并支付了利息。然而,既就是这一已经依法处理,作出了清偿,保护了债权人权益过去了大半年的同一事,同是湘潭县人民法院却又根据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出尔反尔,作出了一个与之前民事判决完全截然不同的刑事判决,以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对此祁锦坤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也是不讲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致使祁锦坤就这样不明不白无辜遭受了一场冤狱,可到了高墙内的祁锦坤仍然死也不甘心,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为讨回公道,求得清白,一再申诉,谁知一切都是枉然,最后随着每一申诉被一一驳回,屡屡受挫,讨回公道无门,所有期望变成失望,精神崩溃,引发疾病肺癌,于2012年12月24日在服刑中含冤走完了他的人生,年仅48岁,祁锦坤的英年早逝,虽说是疾病,但如果没有这起冤案的牢狱,他能会这样吗?而这起冤案是谁造成的呢?全是湘潭县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如下有法不依、为恶不作的行为所致:
一、超标的的财产保全查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又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接着在第三十二条指出:“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2006年11月12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时,一起为60万元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起为132.5万元信誉借款合同纠纷案,这在前面已经讲过,原告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标的共是211万元,湘潭县人民法院裁定共也是211万元,但在具体执行查封上,湘潭县人民法院又是另外一码事,不按其标的,违法超标的查封了被告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全部动产与不动产736.4077万元财产,2006年11月28日,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在湘潭市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并没有到期,还差整整一个月,该借款是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用公司另400来万元财产抵押担保,为确保信誉又请了第三人担保,双重担保贷款,湘潭市商业银行也把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告上了湘潭县人民法院,同时也申请了财产保全,然后查封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当时贷款抵押物时,发现其抵押物已被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案查封。因此,使湘潭市商业银行不得不感到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有用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贷款行为,于是湘潭市商业银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在民事诉讼仍依法进行中,又把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锦坤以涉嫌贷款诈骗向湘潭市公安局举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问题这湘潭县人民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查封,不光只带来了祁锦坤的刑事追诉,而且还带来了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湘潭县人民法院查封其财产时,法定代表人祁锦坤当时没在家后又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贷款诈骗刑事侦查羁押、服刑,查封后,湘潭县人民法院不知是安排谁负责看管,在查封期内其财产被遭到遗失高达403.318万元。
二、伪造的民事执行裁定
2006年11月28日,湘潭市商业银行提起的诉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7年1月8日以[2006]潭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湘潭市商业银行与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返还湘潭市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4565.9元。判决生效后,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07年6月6日,湘潭县商业银行向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其执行案并发出了湘潭县人民法院[2007]潭执字第172号执行通知书,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2007年9月30日按照判决书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返还了湘潭市商业银行借款并支付了利息,而相隔一个月六天即迟至2007年11月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竟违背事实作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2007)潭执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祁锦坤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侦查之中,公司亦停办暂无履行能力,中止执行”。然而就是湘潭县人民法院这一将已还了款说成无履行能力未还款,将白说成黑的伪造的民事中止执行裁定,不但使无罪的祁锦坤已遭到有罪判决,而且还使犯罪事实成了板上钉钉,不可变更。
三、先民后刑的司法乱象
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就祁锦坤案是如何判决的呢?原本与其先民是同一事实,而与其先民的判决完全相反。一、追诉主体上,之先民事追究的是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之后刑事追究的却是祁锦坤个人;二、事实认定上,之先民事认定的是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违约民事法律责任,之后刑事认定的却是祁锦坤个人贷款诈骗;三、判决结果上,之先民事判决,判决解除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商业银行、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之后刑事判决,却判决祁锦坤个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通过之先民事判决,整个贷款得已偿清,保护了债权人权益,时隔半年之后的刑事判决,却说祁锦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可其祁锦坤从哪里去非法占有,一其款已清偿;二根本不是个人贷款。于是,祁锦坤就被这先民后刑的司法乱象遭到了有罪刑事判决。
四、申诉的无门
就祁锦坤这起刑事案,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这是人为制造的冤案,他却就是得不到申冤,2010年祁锦坤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给原二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被原二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驳回,2011年祁锦坤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用白条打发,2011年祁锦坤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当即拒之门外,2012年祁锦坤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样遭到了驳回,再向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诉,全都石沉大海,无任何音信。
所以,祁锦坤的冤案就是这么造成的,加上官官相护,不要他的命,这才怪。
去年元月6日,我们作为祁锦坤亲属,又是他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股份遗嘱指定继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把湘潭县锦坤铸造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2日被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查封遗失的403.318万元财产向湘潭县人,大,常,委、湘潭县政法委和执行查封财产的湘潭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赔偿申请,湘潭县人,大,常,委、湘潭县政法委非常重视,湘潭县人民法院当即就予以了拒绝,后迫于湘潭县人,大,常,委、湘潭县政法委压力,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赔偿申请,只是迟至今年5月6日,已过去了整整四个月,湘潭县人民法院连一点音信都没有,我们上门问其处理情况,负责承办的朱庭长不但没有交代,反还口口声声说我们不懂法。
去年元月16日我们为撤销伪造的湘潭县人民法院[2007]潭执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向湘潭市政法委提出了控告,相信湘潭市政法委把此批示给了湘潭县人民法院,可至今也没有消息。
为此,迫于无奈,今我们不得不把祁锦坤这起由湘潭县人民法院一手炮制的蒙冤受害人治案以及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悲惨情况向你们广大网友报告,期盼你们重视和主持公道,还祁锦坤一个清白,使他在九泉之下得已瞑目。
去年5月,祁锦坤冤假错案得到了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孙建国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只是有关司法部门不知为什么久拖不纠,是在保护谁,司法的公信力还是司法腐败。
此致!
祁锦坤家属
谭斯予 祁宇皓 祁金湘 祁辉
201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