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民企老板祁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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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4年被判无罪;因心情压制导致癌症致死?

发布时间:2016-12-18 20:01:01      发布人: jackson

12月16日下午,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企老板祁锦坤的家属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法院支持了两项赔偿请求——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4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

  10年前,因为60万元、100万元的两笔银行贷款,祁锦坤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刑10年。直至2016年5月27日,祁锦坤获改判无罪,此时,祁已病逝4年。

  2016年6月,祁的家属向湘潭中院提起总计2000多万元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10月20日,澎湃新闻对祁案报道的第二天,赔偿义务机关湘潭中院决定受理这一国家赔偿案件。

  但对于湘潭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祁锦坤的家属不服,表示将于近期向湖南高院申诉。

  法院:错判不必然导致公司关门停业

  湘潭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认定祁锦坤共被羁押1960天,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天),决定赔偿祁锦坤家属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74908元;同时,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66218元。两项赔偿款合计641126元。

  对于祁锦坤家属申请的其他赔偿请求,湘潭中院均没有支持。

  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湘潭中院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问题,作出的解释是,法院已公开宣告祁锦坤无罪,依法送达了判决书,并对赔偿请求人表示了“诚挚的赔礼道歉” 。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和祁锦坤被羁押期较长等具体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上述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474908元的35%计算,确定为166218元,对于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2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涉及祁锦坤肺癌等病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及祁锦坤死亡后的有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因祁锦坤患病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医治无效死亡,与法院的错误判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上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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