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盗车主犯周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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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回家 ]创建于2013年11月22日

周喜军为劫越野车,伤及无辜。走好

发布时间:2013-11-22 20:28:40      发布人: 回家
     9时许,因积雪致道路不通,周喜军将越野车存放于一养殖场院内,乘车到怀德镇。后唯恐积雪融化暴露尸体,周喜军于当日中午拿上一编织袋乘出租车返回埋尸地点,起出许皓博尸体放进其踩出的另一深雪坑内,将编织袋蒙在尸体头部用雪掩埋。3月5日晨,有人发现院内的越野车系被盗车辆,随即报警。当日16时40分许,周喜军迫于公安机关全力抓捕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越野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车过程中,置车内婴儿的安全于不顾,驾车逃离,因婴儿啼哭又采取掐颈、勒颈手段将婴儿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虽然周喜军犯罪后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但周喜军为盗窃汽车,不计后果,明知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急切寻找失盗车辆和婴儿,为避免犯罪行为败露,对襁褓之中两个月的婴儿先用手掐颈,后又用布条勒颈,直致婴儿死亡,然后抛尸荒野雪地,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毫无人性,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周喜军死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周喜军死刑的刑事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周喜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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