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勋章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以及1949年后台湾地区的勋章。在国民政府统治大陆时期,代表着军人至高荣誉的青天白日勋章获得者仅一百九十一人,其中因抗击日寇获得的就有一百六十六人。
青天白日勋章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中华民国”,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御侮克敌,使“中华民国”光辉四耀之功勋。
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嗣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民国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大绶。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保卫国家,卓著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运筹适宜致获全功者。
二、战斗间处置妥善,使全军或一部得重要之胜利者。
三、冒险前进侦得重要敌情致获全胜者。
四、最困苦时毅然奋起战斗挽回颓势者。
五、冒险办理战场后方勤务成绩最著者。
六、冒险破坏敌人伏置水雷或障碍物以开导战舰之进路者。
七、我军舰护送多数船舶骤遇敌优势舰队剧战之后,俾护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八、于一次任务中击落敌机四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六架以上者。
九、空中轰炸命中敌军之重要根据地、高级司令部、兵工厂、巡洋舰驱逐舰等,使之全灭或沉没,有确实证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