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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错在先公司违法飞行

发布时间:2013-12-08 14:04:30      发布人: 记忆断层
28日9时许,齐全军被带进法庭,当看到旁听席上的妻子后,他的眼神一定,随后面无表情地坐到了被告席。“我有异议”,这是齐全军听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说的第一句话。

  河南航空已被注销

  多次提到的“河南航空”,如今情况如何呢?11月28日开庭当日,记者多次拨打河南航空公司在查号台注册的电话,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已经没有河南航空公司了。记者随后获悉,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工商局撤销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有媒体报道,今年河南省要投资4亿元,推进河南航空公司破产重组工作。

  据了解,河南航空公司的前身为鲲鹏航空公司,2009年9月25日更名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

  异议一:

  能见度低?请拿出证据!

  控方:根据国务院专案小组做出的调查报告,齐全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以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刑责。

  1、齐全军作为事故当班机长,违规操纵飞机低于最低运行标准实施进近(根据河南航空公司规定,能见度最低应为3600米,而事发前机场管制员通报的能见度是2800米)。

  2、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需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

  3、在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辩方:该事故报告不成立。

  1、报告未对实际降落时的30号跑道能见度进行认定,事后无法证实能见度观测值2800米是否正确。而根据伊春气象台的气象预报,当晚,伊春的能见度大于10公里。

  2、伊春机场塔台管制员与机组的通话及乘客笔录证实,机组可以明显看到跑道。副驾驶员明确说道:“跑道灯挺亮。”

  3、管制员也是询问机组是否可以看到跑道后,下达了着陆指令。乘客也提到,看到了机场跑道。

  4、对于“未采取复飞措施”问题,辩方认为这和驾驶技术有关。3秒钟是一瞬间,被告人“没反应过来”和“盲目实施着陆”有区别。

  异议二:首因是什么?机场硬件不合格!

  1、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报告,根据伊春林都机场地形、地貌、气象等综合因素,根本不适合建机场。这才是空难首因。

  2、根据报告,伊春林都机场当时未经依法严格验收,未达到开放条件。经过整改,林都机场于8月26日才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本案中,辩方在案卷里没有发现管理部门的整改检查报告,无法证实整改是否合格。异议三:谁错在先?公司违法飞行!

  1、根据事故报告,民航河南监管局违反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相关规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尔滨至伊春航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审定同意该航线的运行许可,对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飞行技术管理薄弱等问题督促解决不到位。

  2、该公司的运营许可证是一年前颁发的,根据中南局审定程序,应当先发经营许可,再有营运许可。而河南航空公司的营运许可证是事故发生的一年前就已颁发,而经营许可证是空难后才发的,换言之,河南航空公司违法飞行。且针对首次飞行,河南航空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准备。

  飞机降落时断裂

  44人遇难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公司经哈尔滨飞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机在伊春林都机场附近坠毁。机上96人(其中儿童5人,机组5人)中,44人遇难、52人受伤。经查,飞机在林都机场跑道外降落时发生断裂,随即发生燃烧和小型爆炸。事故发生次日,国务院在伊春成立“8·24”飞机坠机事故调查组。

  机长齐全军:43岁,原是深圳航空公司的机长,后来加入鲲鹏航空。(2007年开航的鲲鹏航空是一家支线航空公司,后更名为河南航空公司,深圳航空是其大股东。)

  “3年多了,总该有个交代吧”

  28日上午,多名空难事故中的幸存者到庭旁听。幸存者陈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航空公司承诺支付全部的抢救费用,也报销了治疗费用,但其只报销在三甲医院的医疗费,在药店等其他地方的费用一概不予报销。而且每次他们拿着医药费去找航空公司报销时,都不知道钱何时到账,“最近的一笔已经拖3个月了。”

  针对事发时没有脱落的逃生面罩,陈女士委托朋友联系在美国的飞机制造商商谈赔偿事宜,“美国那边很痛快,说只要认定是飞机的问题,每个人大概可以获得300多万的赔偿。”但陈女士在与航空公司协调赔偿时,对方表示每人的赔偿金额大概是20万元左右,还要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治疗费。这些到庭的幸存者们表示,接下来他们会考虑民事索赔。

  “我们没想要多少赔偿,但受伤孩子今后的治疗和生活怎么办?3年多了,总该有人出来给个交代吧!”几名幸存者表示,事故发生后,没有一家单位,一个部门站出来给大家带来任何安慰,这让他们觉得心里没有着落。

  这是个大进步

  律师解读

  1、地面人员也应被追究

  律师赵霄洛:空难事故后追究飞行员刑责,在我国尚属首例。这是个大进步。“飞行事故是‘大事’,除了应该追究机长责任,地面一些人员也应该被追责。”

  2、首例才出现 与专业性强有关

  律师刘琳:此前没人被追究刑责,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专业性太强,一般刑事部门不具备这个能力。同时,这也和民航与公安之间的管辖关系有关。民航系统有专门的公安局,而这些公安局与各大航空公司关系密切,类似于“自己调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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