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江西农大副校长廖为明酒驾获刑仍在职。12月15日,该校组织部证实了此事,并解释称其公职任免情况,要等到司法程序结束后,再由省委组织部直接决定。3月5日,廖为明酒后驾驶造成一起2人死亡、4人受伤重大交通事故,7月初被开除党籍。(12月16日 南方日报)
现如今的有些公务员,在面对刑罚或者行政处分时,要么就是换个马甲接着干,要么就是马甲都不换,还就赖着不走了,“刑”已经成为了一种摆设,“刑”与“行”之间,就会出现很多“潜规则”, “刑”与“行”之间,还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不论是行政处分,还是刑法处罚,二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在处罚方面,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是没有任何支撑关系的,但是,现在有些机关单位,在面对本单位人员受到刑法处罚时,往往以刑法的处罚还在上诉期,或者还未生效为由,以此来搪塞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在此,显然已经把行政处分与刑法处罚混为一谈,已经把刑法处罚的生效,作为行政处分处罚的依据,或者前提条件。
在面对刑罚与行政处分二者混为一谈的时候,不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者都是一纸空文,是很苍白无力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报道的多起公务员犯罪中,是没法从根本上达到人人平等的,在刑法处罚前,行政机关的庇护,使很多犯罪人员,在面对刑法处罚之前,往往还能享受公务员级别待遇,这是很不公平的。
“刑”了,还需“行”了,但现实中,总出现“刑”与“行”不一的情况;总出现,“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的情况,“刑”与“行”俨然已成为了一种行业“潜规则”。
“刑”了,还需“行”了,这才是大家想看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络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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