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才”不能成为逃脱罪责而讨价还价的砝码
2011年3月,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廖为明驾车将包括江西财经大学女研究生杨菲在内的2人撞死,10月,廖为明一审以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随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廖为明的律师称廖为明属国家人才应缓刑,而原告则认为判刑太轻向法院请求“独生子女死亡赔偿”。(1月13日《光明网》
酒后驾驶已经成为祸国殃民的头号杀手,为杜绝酒后驾车杀人事故的发生,目前 全国各地严查酒驾行动正如火如荼的进行,让酒后驾驶成为过街老鼠。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201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5月1日起醉驾入刑正式开始实施,毫无疑问,这对遏制酒驾、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既是在这种高压状态的打击下,有人还敢冒天下之大不违,酒后驾驶。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廖为明酒后驾车接载江西农业大学毕业生黄田。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廖为明的汽车先碰刮一名行人,又碰撞同向停站的公交车,随后汽车失控冲出东侧路外,碰撞到路旁行走的唐红兵、杨菲等四人,造成唐红兵、杨菲二人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书认定,廖为明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实确凿,无可分辨,但是,廖为明的委托律师杨红则表示,廖为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此外,廖为明是国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且系初犯、偶犯。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肇事者是国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就应该减轻罪责,于法不容,于理不通。1937年10月5日傍晚,黄克功约投奔延安的女学生刘茜到延河边散步,要求刘茜和自己结婚。刘茜拒绝了他的要求后,黄克功用手枪将刘茜杀害。事情发生后,一下轰动了延安城,舆论哗然,群众反映强烈,要求严惩。但也有不少同志,认为黄克功是有功之臣,年纪还轻,应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 当时任抗大副校长的罗瑞卿平时很器重黄克功,也没有因为私情而放弃惩罚黄克功的原则,他说:“黄克功敢于随便开枪杀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们不惩办他,不是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吗?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毛泽东听取有关汇报后,当时很愤怒,说:“这是什么问题?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很快作了批示,并于10月10日给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审判长的雷经天写了一封信,严肃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你是什么样的大官,无论你为国家做出了什么贡献,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功过两分明,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酒驾入刑是交通管理的一大进步,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是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社会的进步,不仅体现在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丰富,还体现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制度就无保障。社会管理必须紧紧跟着社会前进的步伐,酒驾入刑可以说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它是我们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它的出现,得益于社会的进步,也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添上了鲜亮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