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二死四伤·为女儿,那里去讲司法公平正义!
为二死四伤·为女儿,那里去讲司法公平正义!
还逝者尊严!
江西农大副校长廖为明酒驾至江西财大西门口二死四伤一案,一审历经半年,仅判三年,酒驾校长不服上诉南昌市中院请求缓刑,理由是国家人才。受害方均不服,虽作了民事赔偿,酒驾二死四伤仅判三年罕见!上诉二审。二审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开庭审理,直接宣判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周永康领导在全国相关司法系统工作会议及公开场合多次强调维护公共安全及司法的公平正义。“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面对校院门口公共安全,二死四伤生命权被侵犯、司法竟然敢如此演绎:
一.酒驾!大学校门口二死四伤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事实不查清,定性错误。
被告人是为避免自己撞上公交车及隔离带、围墙受到伤害,在完全能预见到可能给学校门口不特定多数学生造成伤亡的情况下,放任他人的生命于不顾,踩油门加速向右转向财大门口的众多学生撞去,对其撞上公交车并导致随后伤亡持放任态度。被告人自己所称“车速只有40km/h”、“离前方公交车至少五米距离”,交警大队不依检察院、法院要求提供肇事车辆车速的证据,先称“一定车速”后又说“无法确定当时车速”;与案卷、录像中反映现场情况明显不符,即便如此也明显存在缓冲条件,肇事车在撞倒2名待过公路学生后,再撞公交车,再撞校门口学生,发生持续冲撞,造成2死4伤之严重结果。其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明显存在间接故意,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之客体,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却片面采信被告人自称的“油门当刹车踩”及“车子失控”,对真实情况不予查清。更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事故完整的危害结果被恶意掩盖,量刑不当。
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必须依据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结果,事故的伤者贾伟强、余泽辉、郑礼文(其中有两个重伤)并没有拒绝做伤情鉴定,却缺少他们的伤情材料,法院竟据此量刑,重要量刑情节恶意掩盖,致使量刑错误。
三.一审错定交通肇事罪,还重复适用减刑情节,量刑畸轻。
一审法官及该院院长均称该案是严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作出裁量,事实却是违反该细则第13 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减少基准刑,依法认定自首的除外。”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自首、赔偿家属损失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关于酒驾从重处罚的规定,也应当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进行量刑,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明显畸轻。
四、一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公正判决。
本案案发之后,立即在江西农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各高校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在江西省各高校众多学生的心理产生巨大震撼,被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凤凰网、搜狐新闻、腾讯网、中新网、江西日报等诸多全国性权威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本案事实以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一审法院明知本案不属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范围却依然违反适用,造成本案事实全部依据被告人笔录而认定。一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以至于诸多案件关键事实都未查清,必然影响公正判决。
也许有司法机关的人说:人家赔了钱,二死四伤花了二百万,司法本就应该网开一面,为此我们通过媒体,也向二审法院,及肇事校长家属表达了如果作了一定民事赔偿,司法就没有了度和边,法律就不讲事实,甚至公然伪证,就可以不顾及受害人的感受,就可以不去尊重逝者生命权丧失的尊严。那我们宁愿放弃民事赔偿,也决不放弃司法公平正义!这背后是公共安全的保障,是对无辜逝者生命权的尊重!“二百万、二死四伤,国家严打酒驾”,近几年所发生的有影响饮酒驾驶案列中,类似廖为明酒驾的案件,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也同样作了民事赔偿。更何况该案犯罪主客观,主体客体均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件。但本案一审却以交通肇事罪仅判三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这是我们看到全国类似案件唯一的一起。公平正义、公共安全,司法又如何告诫无视、侵犯公共安全的酒驾行为,保护好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近二年该校门口先后发生了十几起(交警部门证实为16起)交通事故,死伤惨重,经法院审理的就达5起,至今还在不断发生事故)
校园门口公共安全,年轻学生生命决不能被司法再次轻视,只有再次向你们揭开该案背后,司法机关存在更多违法、渎职事实。经开区交警大队,经开区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更是把践踏司法公平正义推向了极端:
经开区交警大队公然向经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伤者拒绝做伤情鉴定的伪证,并造成法律事实后果,在我们受害人揭露后,又在案发八个月,一审宣判二个月后指使江西省神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五月份”作出的伤情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意图掩盖伪证,主观恶意明显,江西神洲司法鉴定中心也因此涉嫌参与包庇伪证,经开区交警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南昌市交管局在此事件调查中三次答复我们,也始终企图掩盖这份铁的伪证。
更有经开区交警大队把酒驾撞死、撞伤公交车门前、大学校门口多人,危害公共安全事实,说是撞倒路傍行人;酒驾肇事基本过程事实被有意掩盖;经开区交警大队的上级部门南昌市交管局竟在调查后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单位管辖的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倒在校门口的学生是“路傍行人”。公路上行驶的酒驾车辆撞倒待过公路的学生后,转向校门口270度,横扫离开公路20多米远的校门口学生死伤惨重,管交通安全的部门敢如此歪曲解释,校园门口安全谁能有保障!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该案的公诉机关,理应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受害人基本法律权利,可面对经开区交警大队递交的伪证,面对一审不公,甚至违法行为,熟视无睹,可当面对受害方依法递交的抗诉申请,该检察院公诉处金刚处长,竟然当场辱骂递交申请人“二百五”,看都不看申请,就当场喝斥:“我们不会抗诉”为了掩盖这无视法律,滥用公权行为,面对我们状告!该检察院竟然将我们依法递交抗诉申请行为,“称为上访”辱骂喝斥当事人,“为言语不当”,金刚处长如此无视受害人基本法律权利行为,直接导致伪证的不法掩盖。一审法官对伪证的无视,不经法定程序,采纳伪证,也让人发紫。更感愤怒的是我们近一年来不断向南昌市检察院控告反映,办案人员渎职、伪证、滥用权力行为,至今未给任何回复。
面对司法部门如此亵渎法律行为,事实不清、定罪、量刑有误,甚至出现公安机关公然伪证,检察机关无视伪证,一审法院黙认伪证,司法鉴定机构与公安机关共同掩盖伪证事实。作为直接受害人决不答应,
仅仅是一位大学副校长酒驾案,二审已过去一年多,当我们二死四伤受害方强烈不满一审三年判罚,当我们揭露司法许多违法、渎职、滥用权力,甚至公然伪证事实,当二审离十八大召开越来越近时,案件便拖到今天才有“结果”,这些司法者用他们对中国司法理解,“创造”南昌司法“奇迹”,可这必竟是一起酒驾案,只不过肇事者是一位大学副校长。其实司法本应坚持公平正义为本,二审一年多,还非要拖到“十八大”后,他们在担心什么?难道“事实、证据”校门口的公共安全,无辜死者的尊严!十八大后,真就如此!他们在“创造”南昌司法“奇迹”同时,更在玷污共产党人的司法,践踏中国司法公平正义!我们将不惜生命坚持到底。
无辜失去唯一女儿的父母
二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