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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说法:杨丹辛诺非正常死亡案案情分析(一)

发布时间:2013-06-03 21:05:44      发布人: GIVE UP
一,曼平诊所是一所长期冒用社区医疗标识的假社区卫生机构 1、私人诊所冒用社区医疗标识至少5年。 诊所门口悬挂的社区医疗标识是2008年改制前环西社区卫生中心为其悬挂的(2008年以前所做为社区卫生中心下辖由陈曼平承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2007年卫生部下发文件(见天堂网纪念文库)统一使用新的社区卫生工作标识并且明令禁止其它卫生机构冒用社区卫生工作标识。诊所悬挂的社区医疗标识是2007年前的旧板标识图案。 也就是说诊所改制后,诊所故意恶意冒用社区医疗标志,欺骗招引患者。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卫生指导中心故意没有即时收回标识牌,放纵曼平诊所以貌似公立单位的模样吸引群众。区卫生监督所及社区卫生中心卫生协管人员没有对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或者说就视而不见。 按规定诊所和社区卫生机构每年都要上交卫生协管费,接受卫生协管监督检查的。 2、私人诊所超范围行医,超范围销售药品。而且存有大量过期药品。 3、诊所长期聘用无行医(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证)证的人员诊断治疗患者,无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采购、调剂发放药品。 4、诊所两位医生都没有认真检查病人,在没有做出正确诊断的情况下,为了挣钱给予患典型“痛经”的少女,滥用抗生素(输液)治疗,并且出现输液反应致死人命。过度治疗——根本没有必要的治疗(诊所又不具备抢救条件)。 5、事件发生后,家属已经拿到病历的情况下,诊所有关人员恶意毁灭现场证据。我们只能认为药品有问题,可能是假劣药品或发药差错引起错误用药。售药方故意毁证不执证。依照《药品管理法》应严惩。 6、诊所和陈曼平个人超注册范围行医均等同无证行医。 以上事实严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和《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张衡----曼平诊所的实际管理者 (1)就不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申请举办诊所的资格。(2)雇用无资质人员行医 。(3)主导诊所和医师超注册范围行医。(4)本人无任何药学专业资质,就调剂发放药品(5)购进劣药(过期药)出售,谋取暴利。涉嫌由此引起杨丹辛诺死亡。(6)涉嫌消毁证据。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民法通则》。 三,关于陈医生 1、超范围行医,未正确诊断患者,即给予痛经少女滥用药物治疗(过度治疗)。 2、做为合伙负责人之一,对于其他人员无资质行医放纵。做为一名执业医师,具有抵制非法行医的义务,具有指导下级医生工作的义务。陈某不知道一起工作的人员有无资质,有什么级别的资质本身就是失职。 3、陈某辨护自己的执业证被张某(闫某)扣用,每月多得500元报酬,事实站不住脚,并且把证照借给别人或租给别人使用本身就违被《执业医师法》。陈某做为诊所负责人之一,不了解进药渠道,不知道是否有假劣药本身就失职。 4、超范围行医等同于无证行医。 四,关于闫建安----诊所的投资者 1、长期雇用无证人员行医,故意主导诊所和医师超注册范围行医。 2、长期销售假劣药品。 3、长期冒充社区卫生机构行医,欺骗公众 4、涉嫌消毁医疗纠纷相关证据 五,相关问题: 1,诊所长期冒用社区卫生医疗的招牌,长期超范围行医售药。出售假劣药品。如果卫生协管和监督人员没有现场督查,那么,诊所消毒设备的购置,医疗垃圾的处理等等是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的,政府知道吗? 2,诊所假劣药品的来源应该进一步追查。 3,做为有行医执照长期超范围行医售药的诊所,药监局检查去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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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规定诊所和社区卫生机构每年都要上交卫生协管费,接受卫生协管监督检查的"。我很同情。但不能胡说!这个真没有!


    写信时间:2013/07/01 17:09:20
  • 人渣需要正义去铲除!!


    写信时间:2013/06/03 21: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