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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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因被不法劳务派遣公司骗走300元钱,吴艳春在东莞厚街车站广场当众杀死了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舒照岭。昨日上午,舒照岭的父亲舒乔昌收到了该案的判决书:吴艳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个同龄的年轻人在东莞致命邂逅,改变了两个农村家庭的命运。如今,一纸判决书再次揪起双方老人的心,案件也再度引发各方关注。
吴艳春转嫁愤恨杀死舒照岭
据判决书显示,本案因为案情重大复杂,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期一个月。2012年12月2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介绍吴艳春进入东莞美和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美和公司)的并不是舒照岭,而是该公司另外两名员工。2012年2月12日上午,吴艳春在东莞厚街车站附近应聘美和公司巡查员工作,该公司招聘人员张海林将吴艳春带回公司,先后收取了吴艳春报名费20元、试驾摩托车押金250元,体检费100元,共计370元。
2月13日上午,吴艳春到美和公司报到后,该公司经理助理涂忠斌带吴艳春到该公司楼下的招工点,让吴艳春与张海林和另一名女招聘人员一起招工。此时,舒照岭遇见张海林和吴艳春等人,并开始闲聊。
吴艳春在供述中提到,“我是来应聘做巡查员的,为什么让我在路边帮忙招工。”一个小时后,涂忠斌把吴艳春叫了回去,告诉他公司是以招工为名骗钱的。吴艳春听到很气愤,要求退全款,但涂忠斌只退了70元钱给吴艳春。这让吴艳春非常愤怒。
身上没有钱的吴艳春在厚街康乐南路一家名叫人人乐的超市内偷了一把水果刀蓄谋报复把他带回公司的张海林和另外一名女招聘人员。
14日上午10点左右,吴艳春携带水果刀来到厚街车站附近,但未找到张海林等人。看到舒照岭仍在路边招工,他认为舒是同伙,随即持刀上前将舒照岭杀害,后被巡警当场制服抓获。
法院认为,吴艳春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案发过程中,持刀对舒照岭实施割喉行为,后又连续追赶捅刺,并阻止群众及巡警抢救,抗拒抓捕,手段残忍。但本案是因招工纠纷而起,舒照岭所在的美和公司未能兑现和妥善处理好吴艳春的工作,并没有退全款给吴艳春,导致吴艳春心生愤恨杀死了舒照岭,属事出有因,且吴艳春归案后坦白主要罪行,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判决结果超出双方家属预料
昨日,舒照岭远在贵州铜陵老家的父亲舒乔昌收到判决书后,情绪非常激动。他说:“法院应该立即枪毙吴艳春。”大儿子舒勇介绍,案发后父母亲一直很悲痛,春节后,父母的情绪开始有些好转,但一收到判决书,两位老人的情绪又变得激动起来。舒勇告诉记者,家里认为吴艳春是故意杀人,手段非常残忍。并且庭上认罪态度不好,其家属也从来没有联系舒家道歉,这让舒家人很难接受,所以希望法院判处吴艳春死刑立即执行。
吴艳春母亲这一年过得也是十分煎熬。正月初十,接到律师电话得知儿子被判了死缓,她在家里哭了一天。吴母认为自己儿子是被人欺骗在先,杀人后也没有逃跑,是有自首情节的,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些。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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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春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吴母收到判决书后,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辩护律师。吴艳春的辩护律师认为,吴母提到的两点是影响吴艳春量刑的重要因素。许多关心此案的律师们也对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对此一一进行了解释。
律师:应认定为自首
律师们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有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提到,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律师们因此认为,吴艳春应当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理由是:
1、根据警方的调查及法院的认定显示,吴艳春有主动报案,据吴艳春自己陈述其报案时向接警员陈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且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体现了吴艳春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2、阻止民警抢救被害人与拒捕是两个不同的意思。从吴艳春刺伤受害人到警方赶到现场的较长时间差及案发现场易于逃逸的情况、案发现场围观人员提醒吴艳春不逃跑的后果而其没有逃跑的事实可以看出,吴艳春完全有条件可以逃跑,但其并没有逃跑,而是选择留在现场。其连续捅刺舒照岭并阻止救援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其主观恶性,但不能等同于拒捕的行为,不能否定其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法官:吴艳春不属于自动投案
法官认为,被告人吴艳春的行为不属于律师所说的两种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理由是: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是其他两人首先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并不是由于接到被告人吴艳春的报案电话而赶到现场,虽被告人吴艳春也打过报警电话,但被告人吴艳春在连续实施追杀的杀人行为后,其没有逃离现场是因为已经被群众包围,而且民警及巡警很快赶到现场,其已经没有逃跑的可能,不属于在现场等待。
2、公安民警和巡警接报很快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吴艳春并没有主动向到场的民警、巡警投案,而是在案发现场持刀威胁警察不要靠近,阻止民警抢救被害人,说明其完全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
3、经民警劝其放下刀未果,巡警强制夺下其刀,将其制服,表明其抗拒抓捕,不属于主动投案。综上,被告人吴艳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被告人吴艳春的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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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应考虑美和公司有错在先?
律师:舒照岭和美和公司有错在先
律师们认为在本案中,美和公司超范围经营及经营中涉及诈骗,美和公司以招工为名,以各种名义收取求职者费用构成诈骗。在本案中,被害人舒照岭和美和公司有错在先,导致吴艳春愤而报复杀人,应减轻吴艳春的责任。
法官:事出有因法院已充分考虑
法官经过审理查明,美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实施招工过程中,是该公司的招聘人员张海林等人带领被告人吴艳春到公司后,相关人员收取了吴艳春的报名费、体检费等费用,共计370元,后吴艳春因美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收费的相关人员仅退了70元,心生愤恨。吴艳春本来是要报复杀害张海林等人,因为未找到张海林等要报复的对象,看到舒照岭仍在街头招工,吴艳春认为舒照岭和张海林是一伙的,而产生杀人动机。
被告人吴艳春的供述也反映了其当时主观心态———“我从他身后往被害人舒照岭前面的脖子用劲割了一刀。当时就看见他脖子上流血了,他就倒在地上了,接着马上站起来,并马上往汽车站方向跑,并一边跑一边说:不是我,不是我。我当时也知道不是他骗我的,但我就是想杀了他来出气,我就马上用刀往他背上捅了一刀。他又继续跑,我一边追一边往他身上捅,因为戳得太用力,划伤自己的右手。我将舒踢倒在地。舒照岭倒地后想起来,我用脚踢了他头部一下,当时被害人就没有反应了。但是很多人围过来,接着民警也来到劝说我放下刀,但我不肯放下刀。后民警上来将我的刀夺下。”
因此,本院认定为是由于美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全额退款的行为导致吴艳春产生杀人动机,属于事出有因,法院已经考虑到该公司的过错行为,并在量刑时已作考虑。被害人舒照岭虽然是美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但被害人并没有对吴艳春实施招聘和收费。被告人吴艳春对于美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全额退款的行为,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去解决,但其却将对美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愤恨转嫁到被害人舒照岭身上,并凶残地将其杀害。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舒照岭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