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对2014.09.29号释疑的回复发布时间:2014-10-1120:03来自:宁小鹤
一、1、短信、微信内容应完整,不能断章取义。否则不能真实反映客观情况;2、联合调查组分析8月21日提出分手后和好,22日仅因未及时回复其短信而再次提出分手,是否过于草率?3、22日宁鹤电话称回家,但实际行车路线和目的地不符,原因是什么?3、22日晚杨云和尹出去散步是否符合规定?同行的人还有谁?进出营区时间?为何会将私人信息给尹看?
二、1、按监控显示,杨应是21点17分出校门,其21点15分16秒开始打电话,时长2分16秒,中间还有间隔,那么杨出校门时应该在通话,既然将监控画面清晰化处理,那么是否能看到杨在通话?2、车窗放下为何不符合作案特征?难道法律还规定了作案特征?3、以时间定性实施侵害时间不充分于法无据。4、伤痕为交通工具一次性形成的依据是什么?
三、按联合调查组的报告,杨云在行车道与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大货车靠边停车,司乘人员三人下车查看,再从车上取三角警示架摆好,同时杨云需从驾驶室下车,绕过车辆开启副驾驶室门,发现打不开后再上大货车,启动车辆行驶,大货车司机发现车辆开动后,才拨打电话报警,报警时间为21时48分53秒,报告推断追尾时间为21时48分,那么上述行为能否在53秒时间内完成?如不能完成,则表示杨云与其弟通话(21时47分4秒时长69秒)时已经发生追尾事故,那么事故原因不真实,且事故后杨为什么给其弟打电话而不报警,还开走事故车辆?
四、坐姿、安全带系法是否正常需比对视频资料。副驾驶室变形并不严重,能否造成安全带移位?如移位应有鉴定报告。
五、1、既然发现副驾驶室门打不开,是否有和司机王茂文交流如何施救?2、报告称杨云驾驶大货车“行车轨迹稳定,没有故意撞击其他车辆和疯狂驾驶的行为”,那么杨云是如何“尝试用大货车将路面车辆逼停协助救人”的?3、以郑树力的语音推断大货车车速为30KM/H,不合法。且以30KM/H的速度在三分多钟内怎么能行驶3KM?4、以交通工具正常,放弃驾驶而跳车认定为不是逃逸不合法。
六、宁鹤的损伤与车辆相关部位的痕迹能一一对应?右后脑撞击点在哪里没有回答、双手足指趾甲床发绀如何解释?
七、血液流到哪里没有做回答。
八、国防科技大学内10分钟视频没有做回答。
九、1、案上述理由三,事故发生时间有疑,大货车车速为38KM也存疑,且38KM/H的速度也不符合高速道路要求。2、按碰撞试验数据倒推小车速度不合法。3、小车速度可按其上高速时间推算。
另,作为联合调查组的《宁鹤死亡情况调查报告》存在以下缺陷:1、既没有对宁鹤死亡时间、原因定性,也没有对事故定性。2、没有分析杨云“尝试用大货车将路面车辆逼停协助救人”的行为是否与宁鹤死亡有关。3、没有对杨云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定论(亦国防科技大学应否立案)。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4030200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