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命案8年男子强奸6人杀死1李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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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起便是涉嫌强奸杀害李荣健

发布时间:2012-03-31 09:09:37      发布人: 小仙女

  第三起发生在2004年4月11日。当晚9点多,栗树华在火车站候车准备去太原进货。因火车晚点一个多小时,他便在车站溜达,看见妇女项玲玲骑摩托车路过,速度很慢,就尾随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套住项的脖子,连人带车挟持至附近的小树林,抢走现金670元,之后把项拖至地垅边,将项强奸。继而又打开摩托车上的箱子,盗窃未果后逃离现场。

  第四起就是“7·13”这一起。当晚9点多,栗树华在县城南桥头夜市吃饭期间,发现女孩姜红一人行走,便尾随至涧桥小学附近,从后面用背心勒住姜红的脖子,并持刀威胁,将其挟持至附近一民房背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其间,他通过翻看姜红的身份证知道了她的姓名,并记下了她的手机号码。临走时还跟姜红说“你有钱花吗,没有钱我给你,随后跟你联系”。第二天晚上8点半左右,栗用朋友的手机给姜红拨了两次电话。中国移动通讯电话记录单都记录在案。栗树华的这次“大意”帮了警方一个大忙。“2·21”强奸杀人案由此告破

  2004年12月8日,临汾市检察院就上述4起案件向临汾中院提起公诉,李双记夫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5年8月10日,临汾中院作出判决,认可了公诉机关的起诉内容,认定栗树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判决栗赔偿李双记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8263元。栗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临汾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2006年11月29日再次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只是民事赔偿改判成了65636元。栗再次提出上诉,高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这一次,临汾中院没能坚持到底,虽然还是原先那些起诉事实,但2009年4月28日的判决将栗树华改判死缓。但栗树华并不买账,仍然上诉,临汾市检察院也提出抗诉,可在高院二审过程中,省检察院又撤回了抗诉。省高院第三次将案件发回重审。2010年10月4日,临汾中院第4次作出判决,仍然认定栗树华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缓。栗树华第4次提出上诉,省高院第4次将案件发回重审。

  转眼到了2011年11月10日,临汾中院第5次开庭审理此案,虽然检察院仍然指控栗树华犯案四起,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但这一次中院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只认定了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7月13日两起案件。2011年12月19日,临汾中院作出第5份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栗树华有期徒刑10年和5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栗树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听到这样的判决,李双记一家人简直懵了。他们没想到,熬了8年,等到的竟然是这样的结果。

  而对栗树华来说,他被从死神那边给拉了回来。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栗树华仍然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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