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陈曹乡西赵村赵村磊未婚妻陈丽平

天堂纪念馆:http://www.5201000.com/TT945508086
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3年01月28日

赵村磊犯故意杀人罪 裁定判决12次,4死3生

发布时间:2013-01-28 08:13:23      发布人: jackson

案发8年,开庭7次,裁定判决12次,4死3生

2005年12月29日,赵村磊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关押在许昌县看守所。

一审二审两次认定:“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轻判,判处死刑

2006年6月5日,许昌市检察院指控赵村磊犯故意杀人罪,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许昌市中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15日,许昌市中院(【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赵村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有自首,但“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轻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村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村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撤销2006年7月15日的(2006)第33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2007年7月19日,许昌市中院(【2007】许中刑一初第43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村磊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轻判”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村磊不服判决,以“有自首情节,不是故意杀人,罪不当死”等理由,提出上诉。

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院判决: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2008年3月6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原判事实不清”撤销2007年7月19日的(2007)许中刑一初第43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2008年4月29日,许昌市中院(【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村磊持铁锤朝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头部猛击数下,应该能够清醒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仍多次实施打击行为”,虽不是有预谋准备,但仍构成故意杀人。因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投案,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者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9年8月6日,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峰回路转,许昌中院再以“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以轻判”,判处死刑

2009年9月26日,许昌市中院(【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判决书)再次审理认定“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以轻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村磊及受害者家属均表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尘埃落地”: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判处死刑”

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赵村磊“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报请最高院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核准。

再起波澜:最高院复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属临时起意杀人,有自首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12月12日,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因婚恋纠纷临时起意杀人,作案后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二审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合法,但量刑不当。故依法不核准及撤销河南省高院(2010)第68号裁决,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10日,因最高院不核准赵村磊死刑,撤销撤销河南省高院(2010)第68号裁决,发回河南省高院终审。经河南省最高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到过这里的访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