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委党校刘建华同志酒后驾车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作风大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3月1日晚,市作风大整顿办公室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郴州电视台、郴州日报社等单位,采取异地用警的方式开展集中整治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驶专项督查。督查中发现市委党校刘建华同志存在酒后驾车行为,现将其酒后驾车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刘建华,男,中共党员,汉族, 本科文化, 1965年出生,现任市委党校行政事务处处长(副处级)。2012年3月1日20:00,市作风大整顿办公室督查组人员在郴州市苏仙北路苏仙岭牌坊十字路口督查时,发现驾驶牌照为湘L.B2639私家轿车的刘建华同志涉嫌酒后驾车。经现场酒精测试, 刘建华同志酒精含量为69.6毫克,属酒后驾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郴州市党政机关干部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作风大整顿办公室研究并报市委领导同意,决定对刘建华同志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一是依据“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规定,由市交警支队对刘建华同志予以顶格处罚,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二是市委党校给予刘建华同志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三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刘建华同志予以诫勉谈话。
维护法纪、令行禁止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规范。近年来,中、省、市纪委对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的管理始终高度重视,并提出十分明确的要求。刘建华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置党纪法规于不顾,酒后驾车,顶风违纪。市作风大整顿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刘建华同志的问题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为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重申有关纪律要求:
一、加强教育。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有关纪律要求,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按照市委关于“五个一律免职”的规定和《郴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责暂行办法》的要求,严禁酒后驾驶,引导党员干部职工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以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良好公众形象的态度,严格要求自己;同时教育党员干部职工严格服从交警部门的依法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扰、妨碍交警人员正常的执法活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交通法规。
二、严格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全市党员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要严肃查处酒驾行为并及时将国家公职人员酒驾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对发现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违规从轻处罚或处罚后隐瞒不报不送、弄虚作假的,一律严肃追究当事民警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处理。凡国家公职人员酒后驾驶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凡因管理不力造成本地本单位多次发生酒后驾车被查处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郴州市作风大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