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春相见未多时,忽叹霜芜雪屋非。 僵瑟楼前方悼往,吹箫台下竟同归。 读书历历向秋树,织锦悠悠空晓机。 须信人间伉俪重,生年死日不相违。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株口服液是合格产品,中检所检定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死者陈伯顺,77岁,在1996年2~5月间,两次住院治疗,两次均诊断为冠心病、心衰、肺部感染、低钾血症等,上述疾病随时可能加重,致陈伯顺死亡。如果陈伯顺果真是在服用三株口服液后出现全身溃烂、双下肢浮肿,那么就更应该立即停止服用,积极住院治疗。但在1996年6月23日~9月3日这80多天时间里仅两次门诊治疗,令人费解。既然陈伯顺家属有时间准备10分钟的录像,但本案能证明陈伯顺死因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尸检报告却没有做。一审原告主张陈伯顺是服用三株口服液致死的,证据不足。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1998]民他字第33号):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1999年2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湘民终字第46号终审判决:一、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然之、贺桃春、陈元英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鉴定费9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共计14210元,由陈然之、贺桃春、陈元英负担。 三株公司是1994年经医药局和卫生厅批准建立的民营企业,是济南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其厂房、质检、人员能适应生产三株需要,设备多系法、德、意进口及国内先进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生产质量有保证。 三株在1998年的经历,引起很多人、很多企业对媒体与司法、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思考。三株常德案件,是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史上、中国医药保健品行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对三株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医药保健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