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3被告人均为主犯
检方审查,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鹏飞和被告人王娜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约定各自离婚后结合,李鹏飞和妻子离婚后,王娜和被害人左翼军离婚不成,二人遂预谋杀害左翼军。
李鹏飞找来被告人郭昊(李的朋友)共同实施杀人行为,李鹏飞和王娜答应事成之后给郭60万元作为报酬。然后,按照王娜提供的左翼军的行踪情况,二人对左翼军经常活动的地点进行了踩点,并事先准备了电警棍等作案工具。
2011年6月22日,王娜告知李鹏飞,左翼军当天在外打牌,李鹏飞确定左翼军在英协路一洗浴中心后,便于当晚叫来郭昊,来到左翼军居住的经五路某小区附近,伺机动手。
23日凌晨两点左右,左翼军驾驶白色广本轿车,停靠在小区对面马路边时,李鹏飞、郭昊用电警棍试图将左翼军击晕,遭到左翼军的反抗,李鹏飞遂朝左翼军的头部猛跺数脚将其打晕,接着二人将左翼军抬到被害人车上逃离现场。
逃离期间,遭到左翼军的反抗,郭昊遂双手掐住左翼军的脖子,接着李鹏飞又用白色T恤衫紧勒被害人的颈部直至其死亡。
二人作案后,将车辆和被害人的尸体,扔在科学大道附近的一处工地旁,携带被害人的手机、香烟和7000余元现金逃离现场,其中,郭昊分得3000元。逃离途中,二人扔掉作案所用工具及被害人手机等相关物品,并将香烟和现金挥霍。
检方认为,3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指左翼军)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人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根据刑法有关条款处罚。李、郭,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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