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案是一起比“吴英案”更为离奇的冤案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杨在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曾成杰案是一起比“吴英案”更为离奇的冤案。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责任要素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具有不归还集资款的意图。
曾成杰上诉提出“三馆公司不存在项目亏损,不存在没有偿还能力”,二审法院湖南高院调查后认为,三馆公司的净资产为-103103.63万元,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还提出,曾成杰被捕前三馆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达23.8亿,远远高于负债,而当地政府未按法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就将三馆公司的财产低价变卖。
而法院认为,本案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评估,对于曾成杰以转移财产或者挂账方式设立的企业,当地政府根据处置湘西非法集资案件的需要,采取行政措施处置并无不当。
王少光认为,曾成杰没有任何挥霍融资款的行为,也没有将融资款从事非法活动,而是将全部融资用于湘西州政府的重点工程和形象工程——“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和相关的投资经营。因此,曾成杰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是构成目前充满争议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据了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认为,考虑到湘西政府大力提倡民间融资使民间融资公开化、合法化的特点,对将融资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特别是完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完全可以不追究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责任,更不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