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怀父亲跌宕起伏的一生第十章好事连连到我家之一
发布时间:2016-04-02 16:05:45
发布人:
CIZI
1979年2月辽宁省委作出决定为所谓“城工部叛徒集团案”彻底平反;舅爷李正风、解放前任地下党沈阳城市工作部部长。老爷(爷爷的老弟弟)李宝聚解放前曾为城工部工作过。
是沈阳市第一批获得平反的干部。
1978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为彭德怀、陶铸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邓小平致悼词为他们平反。彭总平反,爸爸的反革命问题显而易见的就属于反对了。就剩下(支持
和同情右派言论)的反党问题了。那就得看市人事局怎样来认识他们当年搞的反右扩大化了。解铃还须系铃人,煎熬中我们等来了中共沈阳市人事局党组的决定,抄录如下:
关于李成本反党分子问题的复查改正决定 李成本,男,现在四十九岁,原任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行政十四级,于一九五八年反右派斗争中散步“反党言论”被定为反党
分子。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李成本的“反党分子”问题进行了复查。认为,李成本在任原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工作期间,由于有严重个人主义,在反
右派斗争中散布过一些错误言论,有一定错误,但不属于反党言论,不应定为反党分子。经人事局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李成本在反右派斗争中被定为反党分子问题,给予改正。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共沈阳市人事局党组(盖章)
这是一个平反改正决定,外人看不出来这个决定有什么问题,但是明白人在字里行间中能找出猫腻。做这个决定的人都是当年根据上级旨意将李成本打成反党分子的人。在李成本
提出申诉后拖延了九个月才在中央【1978】55号文件压力下,勉强对申诉人做出了这个改正决定。在决定中三次提到本人名字没有附加同志二字。还强调了在反右斗争中有一定错
误。这个改正决定是一个勉勉强强被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逼出来的,一个对申诉人留尾巴的平反决定。(我给你平反了但是给你留一个小尾巴)在日后你的恢复党籍问题上给你
留下障碍。
保留30多年的;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申诉人的通知,李成本:来信收到。我们已于79年12月25日转xx法院处理。你可直接与他们联系。 一九七九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专用章(盖章) 这个通知说明爸爸于1978.12.19向党中央华主席、最高法江华院长写的申诉书。得到了挂号受理并且层层下转。
最终由原办机关处理和解决。这回皮球看你还往哪踢?
沈阳市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79)申字11号 申诉人李成本,男,四十九岁,汉族,富农出身,学生成分,高中文化,辽宁省辽中县人,原系沈阳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申诉
人李成本因反革命集团一案,经本院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申诉人李成本于一九五八年九月被定为反党分子,安置农场劳动改造。在劳动改造中仍坚持反动立场,拒绝改造,于一九
五九年与陈xx李xx、魏x、李xx等人勾结在一起,组织反革命集团,恶毒的攻击我党的各项政策,攻击和污蔑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和群众运动和刺探党内情报,暴露党的机
密,向其反革命集团成员诽谤我反右斗争的方针政策。据此,经本院于一九六〇年十二月九日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经复查认为:原定为反革
命分子单位认为属于错定,已给予改正但申诉人确在农场劳动期间与陈、李、魏等人说了些错话,有的是过激语言,但以反革命罪判处不当,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
神,故改判如下:一、撤销本院(60)刑字第280号判决; 二、宣告申诉人李成本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xx人民法院(盖章)
十五年的刑期在这一纸平反判决书的判决下,变成了冤狱。中国的法律也由此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犯反革命罪的犯罪罪证,拿过来用作,为它平反的证明,在当年的中国应该不
是少数,可当时在世界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同样的证据内容判他有罪,又用同样的证据内容将他判为无罪。简直会被世界笑掉大牙。这也就是我们当年在政治上的一个轮回。由
阶级斗争越搞越扩大,轮回到实事求是本来面貌的结果。可我们当事人和家属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该有多么的冤那?现今我来看这个反革命案的问题,我有一个想法如果把对它
的平反拖到现在该多好。拖到现在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政策,进行赔偿。蹲监狱照样挣钱那该多好啊!反党、反革命两案解决并不代表我们跑平反胜利,它还有一段路要走,而且相
当难走。
唇齿之功已逝水,往事“罪”累累。昨夜清宅起恶风,骨肉无奈倾于寒夜风。简意语情语未改,为何情意改;吾今思绪君知否?蔑视忠良安逸上高楼。x 华于1979.12. 以记此情
沈阳市城建局党委在1979年12月29日为妈妈的冤案作了彻底的平反。
文件原文摘录:
经复查:李桂筠同志是受李成本同志的株连,而定为阶级异己分子,清除出党的。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撤销一九六零年八月一日原市人委机关党委监委对李桂筠
同志的处分决定。恢复党籍和干部称号,消除影响。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共沈阳市城市建设局委员会(盖章)
同意党对母亲李桂筠撤销处分,恢复党籍和干部称号的结论。 李桂筠的子女:XX XX XX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