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应缓刑”是给法规出难题
作者:罗立志 时间:2012-01-13 15:35:36
去年3月,对于母亲蔡丽来说是个噩梦。她的女儿,江西财经大学女研究生杨菲在学校门口被一辆失控驶向路旁的越野车撞倒。这场交通事故造成包括杨菲在内的2人死亡,4人受伤。驾车男子名叫廖为明,事发前他是江西农业大学的副校长。事后警方检测,廖为明系酒后驾驶。去年10月,这起引发全国多家媒体关注的案件在南昌一审开庭。法院判决,廖为明以交通肇事罪获刑3年。此前,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书,廖为明一共向死者家属和伤者支付赔偿金近210万元。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诉。 (2012年01月13日广州日报讯)
原告方为什么开庭前签订了协议,一审后又要上诉呢?量刑轻愿退70万赔偿,一审结束后,杨维国夫妻立即提出上诉。他们认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来定罪。法院定刑有误,量刑明显偏轻,同时坚持请求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1元钱。
原告的上诉自然而然有他的理由。23岁的死者杨菲是杨维国、蔡丽夫妇的独生女儿。女儿的离去让杨维国一夜白头。在杨维国递交的诉讼请求中,他写道:父母没了唯一的小孩就会成为孤寡“老人”。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这是难以弥合的伤痛。为此,杨维国曾提出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但被一审法庭驳回。
年轻有为的生命惨死于车轮之下,对于中年半折的父母来说,是相当严重的打击。生命最可贵,再多的赔偿也难平衡,更不能划上等号。
被告方上诉的理由也是冠冕堂皇的。廖为明的委托律师杨红则表示,廖为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此外,廖为明是国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且系初犯、偶犯。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就人才角度来说,被告是货真价实的。廖为明,1963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出事前,他曾担任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兼任江西农业大学园林花业公司总经理等多个职务。事后,为了支付被害者赔偿金,廖为明称已卖掉了自己的房产抵偿债务,并声称要用一辈子去偿还因此欠下的巨债。依照此前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廖为明共向两名死者家属和四名伤者支付赔偿金近210万元。
对于被告人的上诉,可能会引起争议,难道说是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就能另眼相待吗?这是个非常简单的道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身份的不同,是不可能影响法律判决的,古代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统,今天更加不会因人而异了,除非是法律规定的怀孕、哺育者。
“大学副校长撞死2人被判3年,上诉称属人才应缓刑 ”是给法规出难题。我们除了谴责酒后驾驶,只能替这个大学副校长惋惜了,法院的判决自然有它的法律依据,如果说依据是人才就诉求缓刑,可能难服人心。这道难题真的难解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