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1年4月,南宁市富源路有一段路刚修建完成,路面还在保养期里。14岁的张学恩在该路段驾驶电动车时,被泥头车碾压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张学恩的父母将泥头车司机和泥头车的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3万多元。7月30日,记者从一审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张志宏夫妇死亡关于儿子张学恩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8万余元的诉求。
2011年4月13日上午,张学恩驾驶电动车沿江南区同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富源同乐路口时,被李刚驾驶的泥头车碾压当场致死。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为李刚驾驶超载且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张学恩未满16周岁,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