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教师 安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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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天琴事件 于国福有话说

发布时间:2012-11-20 11:19:03      发布人: ◤实事求是◢
   2010年4月27日晚上17时40分,笔者突然接到一位投诉人的电话说,她老家是黑龙江省饶河农场,因她的姐姐于2003年在当地出交通事故,警方出警后没有及时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致使受害人在受伤4个小时后才送往离事发现场很近的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此外,当时另外一辆肇事车车主在没有经过警方勘验就将肇事车辆隐匿,警方也没有实施追验与扣押。所有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事实不清而引发纠纷,以及司法鉴定存在主观等因素,致使受害人父母依法逐级上访8年而没有待到合理的解决。为此,两位老人于2010年4月26日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时,竟被当地接访人员,强行送押到北京市煤市街133号“博兴宾馆”4楼看管起来,失去人身自由。两位老人在惊恐无助的情况下,只有打电话向他们的女儿求助。于是,他们的女儿就将事实经过。在27日晚上17时40分投诉给笔者,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笔者在17时50分及时与北京警方取得联系。北京警方出警后经过对“博兴宾馆”核实,证明参加接访的人员属于黑龙江省当地的警方,相关接访人员持有警官证,在笔者对此事进行核实时,北京警方又称黑龙江警方的行为是属于正当行为,他们把他们送到宾馆有吃有住,是在“救助”这两位上访人员。但据投诉人投诉称,她的父母在电话中说,接访人员不但限制人身自由还对他们说,回去要拘留他们之类的恐吓说法。为此,笔者在此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警方的事实行为表示关注。并在此呼吁相关主管部门,应对警方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笔者认为依照《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而黑龙江警方的行为是不是与《宪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相悖呢?
  
  
   著名维权人士于国福有话说
  
   2010年4月28日凌晨1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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