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发现油罐车时只相隔百米
“他的车停在出口前方100来米的地方,我的注意力都在出口处,看到他的车时吓了一大跳。”刘振东回忆,自己的车速约每小时五六十公里,现场当时没路灯,又是路口,油罐车没有任何提示标记。尽管自己打了远光灯,但发现油罐车时与其只相隔了约100米,自己吓蒙了,忘记有没有踩刹车,就往左打了一下方向盘,货车还是撞上了油罐车尾部。
两车相撞后,刘振东右腿被卡在驾驶室内,他大声呼救但无人理会。因担心起火,他自行设法把腿抽出,从驾驶室内挪到货车车尾。其后救护车来了,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直到昨日上庭时,刘振东仍然未能正常行走,只能用左腿拖着伤腿一瘸一拐地步入法庭。
公安机关认定刘振东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周崇海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周崇海违反易燃性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振东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鉴于周崇海有自首情节,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两名被告提出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