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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安医大二附院杀医案审判员:为何不判彩春锋死刑?
来源: 发表人: 2023-12-24 浏览量:980
人民网合肥12月24日电 (记者 李希)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安医大二附院杀医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彩春锋当庭表示放弃上诉。
对于审判结果,不少听审的民众提出质疑:性质如此恶劣,事实如此清晰的杀人案,为何不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从轻处罚?对此,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专访了具体负责本案审理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张厚勇。
焦点一:为何判处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彩春锋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想砍伤护士长,从而引起医院注意,不认为自己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自己只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对此,张厚勇介绍说,被告人彩春锋在卷宗中供述,他这么做的实质就是想报复医院,要和医护人员同归于尽,并购买了菜刀,持刀两次砍中被害人颈部。从作案动机、凶器性质、行凶部位、行为节制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也是不同的,故意杀人的量刑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的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个是从高往低,一个是从低往高”,张厚勇补充道。
焦点二:两份鉴定结果为何采用后者?
对于被告人彩春锋的精神状况,首先是南京脑科医院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认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害人亲属提出异议。为慎重起见,侦查机关又委托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对其进行第二次鉴定。上海机构认为,彩春锋构成偏执型精神障碍。
对此,张厚勇介绍说,这两份鉴定结果的区别很大:偏执型精神障碍与精神分裂症都属于严重的精神疾病,但两者并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两者都有共同的症状标准,比如妄想症,本案的被告人就是患有被害妄想。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只要具有妄想症就构成偏执型精神障碍;但要想构成精神分裂症,还需要像感知觉障碍、社会功能丧失其他一些症状,至少要具备其中两项才符合认定标准。
张厚勇说,对于偏执型精神障碍患者一般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精神分裂症属于无行为能力,在量刑上不负刑事责任。
焦点三:为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张厚勇告诉记者,通过查阅卷宗、视频资料综合判定:被告人作案以后,要求在场的目击人员拨打110报警,且在侦查人员来到以后,没有反抗,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认定被告人为自首。
张厚勇表示,关于本案,一死四伤的后果非常严重,但是鉴于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存在的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院方综合考虑,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起个案,更折射了当前紧张的医患矛盾,也折射了社会转型期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希望民众都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表达自己诉求,不要采取犯罪等极端手段解决问题,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张厚勇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