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如耶舍欲出家,佛知其父不许,故以佛法感化,使得其父,见法得果,受
了三皈五戒,认同出家的利益,便欢喜地接受了耶舍出家的事实
(二)例如须提那发心出家时,虽经三请,父母犹不听,须提那便以断食至第六天,
父母不忍其子饿死,便噙泪答允:“听子出家,修于梵行。”
(三)例如天与长者之女──法与童女的出家因缘那样,其父自始至终都要逼她嫁
人,佛陀知道她于不久即将证得三果不还及四果阿罗汉,故派尼众之中神通
第一的莲华色阿罗汉,代表前去为她受戒。后在大婚之日,供佛斋僧之际,
闻佛说法之后,迎娶之间,法与童女即现神通,变化殊胜,现出家相。
在此三种方式之外,如果真心要出家,假以时日,先度父母归敬三宝,也能如愿;如果出家意愿并不如何坚固,那就不用出家了。
沙弥求度出家,除了父母不听不得度之外,尚有为了保持僧团的平静清净,为了顺应世间常情常理及国家法令,故有“遮难”的限制,凡是太老(过八十、九十岁)、太小(七岁以下)、生理不正常、心念不正常、负债、奴仆未获自由者、王法不许者,均不应度。
因为佛教的责任在于净化人心、净化社会,也要关心政治法令,但不介入政治法令的革命运动。所以佛教传到任何一个国家地域,便遵守其制度,顺应其文化,然后于潜移默化中,改变其陋习及恶法,导正其方向的偏差。
另有一例,便是《摩诃僧只律》有关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罗夷法(paaraajika)第二条“偷盗戒”的罚则,凡不与而取五钱或超过五钱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须舍出家还俗家,然后接受王法的处置;那也是为了顺应当时当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条重戒。
当时佛住王舍城,频沙王当政,佛问:“大王,盗至几钱,应至死,乃至应罚?”王言:“十九钱为一□利沙盘,分一□利沙盘以为四分,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罪应至死。”佛陀即告诸比丘:“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罗夷。”把十九钱分作四等分,则每一等分相当于五钱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说:“若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若埋藏,若举离本处,初离处,波罗夷。”
波罗夷(parajika)意译为极恶、重、弃、断头,因为依据当年摩羯陀国的国法,凡偷盗约值五钱,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为制定戒律罚则的标准。如果到了他国或到了现在的那一个国家,死罪的标准不同,甚至已废除了死刑,佛陀制戒的罚则标准,岂非也会随著变更。
五、舍小小戒与禅林清规
由于佛陀住世时代,为弟子们的生活行仪,作了许多指示,多半是权宜的设施,不是根本的精神所在,故在佛陀即将入灭之际,特别叮咛阿难尊者说:“当自检心。阿难,汝谓佛灭度后,无复覆护,失所恃耶?勿造斯观,我成佛来,所说经、戒,即是汝护,是汝所恃。阿难,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上下相知,当顺礼度。”
佛陀是人天的导师,他不以权威慑众,乃以智慧作众生的津梁,由其智慧中宣流出的经教和戒律,便是弟子们的依怙之所,只要依法住、依律住,便等于依止佛陀而住。此在《善见律kc婆沙》卷 1,也有大迦叶这么想:“佛在世时,语阿难:我涅盘后,所说法戒,即汝大师。”
同书的另一段,记述第一次结集大会中,诸比丘更说:“毗尼藏者,是佛法寿,毗尼藏住,佛法亦住。”强调戒律的维系,是正法久住的最大保障。可见戒律的内容繁琐,大大小小,有重有轻,有的仅为适应某时某地的某一弟子的偶发事件,并非凡是佛制的戒条,人人都用得到,也非时时有用、处处有用。因此佛陀临涅盘时,许可比丘弟子们舍小小戒。不过到了第一次结集大会上,阿难提起此事,却又忘了问佛,小小戒的范围层次指的是什么?结果无法在大会上通过,而由大迦叶裁决:“随佛所说,当奉行之,佛不说者,此莫说也。”
其实,若从律藏的资料中,细心探索,也不难发现,舍小小戒的问题,是可以□清的,凡是与当时当地的情况──民情、风俗、习惯、法律无关的,凡是不涉及身口意三业清净原则的,凡是跟佛教的僧团形象无关的,都可纳入小小戒的范围。依据我个人的研究,曾经写过一篇短论,综合起来,知道是指在比丘戒的四波罗夷、十三僧残 (samghava'sesa)、二不定法之外的,都可考量列入小小戒的范围。
这是佛陀的慈悲,不让繁文缛节困扰后世的弟子们,也是佛陀的智慧,可让后世的弟子们能够依据制戒的原始精神,有自由伸展及约束的时空弹性。
可是这个问题,在南传上座部的《弥兰陀王问经》的难问第二品第一,将佛陀所指示:“阿难!我死后,若僧伽欲废弃小,随小学处者,听。”解释成为佛陀以此试探弟子们,在佛灭后,宜警惕,诸佛子为了苦之解脱,更应守护更多的学处,岂有放弃学处之理。这也正可代表了上座部佛教是站在保守的立场,而其对于小戒及随小戒的定义,解释成为:“小学处者恶作也,随小学处者恶语也。”
恶作与恶语,在比丘律的五篇之中,同属于第五篇,名为突吉罗(梵语dus.kr.ta ),又称为“众(多)学(处)”及“应当(遵守)学(处)”,乃是威仪类,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人与人之间的礼仪,行住坐卧的各项规定。这也可以随著时代环境的改变而可略有变动的必要。提升人品、健全人格,类似的礼仪,也相当重要。可见南传的上座部,主张保守的原则是对的,但如果拘泥于条文的枯守,就与佛旨相违了。
我们讨论佛陀所示“小小戒可舍”或“微细戒可弃”,不能执著于“舍弃”二字,而当体验到戒律的功能,在于随时、随方、随俗,达成适时、适所、随机应化的人间性和实用原则,那就是使得人间社会大众,能够清净、和乐、少欲、知足、知惭愧,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长;佛的正法常住人间,利益人间。
事实上,三藏圣典中的律藏,不论以何种语文流传下来,都已早就无法照著佛陀时代那样地全部实施于人间,纵然凡是正统的佛教徒们,都还觉得戒律对于佛法的实践,非常重要,但在遇到异文化、异民族、异方域、异风俗、异法令的时代环境,为了使得佛法还能够推广,自利、利人,就不得不放弃形式主义的持戒思想。例如佛教到了中国,就曾出现过“沙门不敬王者”及“父母反拜沙门”的论争,也发生了百丈怀海改变沙门不得耕作、必须托钵乞食的生活方式,而成为农禅制度的自食其力,并在寺内自炊自食。他也明知这是“不循律制,别立禅居”,却又自信他所创立的禅林清规,有四种益:一、不污清众,生恭信故;二、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三、不扰公门,省狱讼故;四、不泄于外,护纲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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