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五戒名义
壹、不杀生戒
┌一、曲断生命—所负重业,不堪入道。
△制意三┼二、违害大悲—宜为物舍身,况断彼命。
└三、有背恩养—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
△释名
断一切有生命的动物之生命,叫做杀生。佛制受五戒之居士不得杀害有生命的众生叫‘不杀生戒’。
《受十善戒经》偈云:
佛告舍利弗 汝今应当知 一切受生者 无不爱身命
是故应行施 普慈等众生 视众如眼目 是名不杀戒
奉持不杀戒 必成菩提道
△罪相
┌人(作人想)————─犯重不可悔
杀┼非人(天人、鬼、神等)┐
│ ├中可悔
│ ┌能变形─────┘
└畜生┤
└不能变形——──—下可悔
┌人死───不可悔
┌为杀人作方便者(如设陷阱、置毒药等)┼非人死┐┌望人结方便(未遂)—中可悔
│ └畜生─┴┴望非人、畜生无杀心不犯
│ ┌非人死—中可悔
├为杀非人作方便┤┌人死┐┌望非人结方便(未遂)下可悔
杀生动┤ └┴畜死┴┴望人、畜无杀心不犯
机有四│
│ ┌人死─┐┌望畜生结方便下可悔
├为杀畜生作方便┼非人死┴┴望人、非人无杀心不犯
│ └畜生死—下可悔罪
│ ┌人死———─—─不可悔
└为不定方便(准备遇到什么就杀)┼非人死───┬─中可悔
└畜生┬能变形┘
└不能变形—下可悔
堕胎(入母胎后四十九日)——不可悔。
杀父母、阿罗汉、出佛身血、破羯磨转法耣僧(即五逆)—犯逆罪不可悔。
杀人之后自己先死、被杀者后死——犯中可悔罪。
△具缘成犯
┌是人—所杀者是人,而非异类众生。
├人想—蓄意杀人,而非想杀共类众生。
五缘┼杀心—有心杀人,而非误杀或过失杀人。
├兴方便—运用杀人的方法。(凡是能够致人于死的种种手段)
└前人命断—被杀的人,断定已死。
△开缘
若掷刀、杖、瓦、石误著彼身而死┐
一切无恶心服侍病人而死────┼不犯
痴狂心乱,病恼所缠──────┘
贰、不偷盗戒
△制意
施摄六度,度济众生;盗正坏施,二利俱丧,世间丑谓盗也;障修道业,广招苦故。宁应舍身,以避斯咎,何以少财,自辱二世,故损依报,次于正报故。
△释名
凡是有主物,不与而取,便叫做盗。
《智论》偈云:一切诸众生 衣食以自活 若劫若夺取 则为劫夺命
△罪相
┌三、四钱中可悔
┌减五钱┤
│ └一、二钱下可悔
┌轻┤
│ │┌近方便(盗五钱未遂)—中可悔
盗罪┤ └┴远方便(发心偷盗)——下可悔
└重—值五钱或过五钱——不可悔
自作(自身不与而取)———─────—┐┌值五钱或过五钱—不可悔
教人————─────────────┼┤
││ ┌三、四钱—中可悔
遣使(派遣他人为自己不与而取他人财物)┘└减五钱┤
└一、二钱—下可悔
以盗心偷舍利————中可悔
◎别相
三宝地—寺庙中一针、一草、经卷、法器、庄严财物┐
信—印刷夹带书信、平信附寄钱。————────┤
税—国家法令所规定之税捐。————──────┼┬过五钱—不可悔
卡带—有版权之录音带、录影带、磁碟片。———─┤└减五钱—可悔
财物—借而不还。————───────────┘
△具缘成犯
┌他物——他人的财物。
├他物想—明知是他人之财物。
├盗心——起偷盗的念头,亦即存有偷盗的预谋在先。
六缘┼兴方便—假借种种方法,达成偷盗的目的。
├值五钱—所盗之物价值五个钱(依比丘戒七灭诤法,迦留陀夷误取袈裟之例)
│ ┌将所盗的财物带离原来的位置。
└举离本处┼包括移动位置、变动形状、变更颜色。
└凡以盗心,使物主起损失财物之想者,皆称离本处。
△开缘
作自己的财物之想而取————──────────┐
得到对方的同意,或以情感深厚,知彼必将同意而取—┤
暂时借用而取————──────────────┼无犯
以为他人之所抛弃而取————──────────┘
参、不邪淫戒
△制意
生死牢狱,淫为伽锁,深缚有情,难出离故。断欲则可超凡入圣,故制斯戒也。
《劝莫为邪淫律》偈云:
邪淫入地狱 登彼刀叶林 热铁钉其口 烊铜灌入心
毒龙碎骨髓 金刚鼠食阴 铜柱缘上下 铁床卧隐深
△释名
淫者男女交合,以染污心,行秽恶行,名不净行,亦名非梵行。在家受五戒者,不得与夫妻以外一切男女作不净行,名不邪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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