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偷盗戒
△释名
凡是有主物,不与而取,便叫做盗。
△内容:凡有主物,不得盗心故取。若自取、教他取、方便取、咒取、因寄取、迷惑取、抵债不还、偷税、冒渡等,并名盗罪。
△罪相
┌三、四钱中可悔
┌减五钱┤
│ └一、二钱下可悔
┌轻┤
│ │┌近方便(盗五钱未遂)—中可悔
盗罪┤ └┴远方便(发心偷盗)——下可悔
└重—值五钱或过五钱——不可悔
自作(自身不与而取)———─────—┐┌值五钱或过五钱—不可悔
教人————────────────┼┤
││ ┌三、四钱—中可悔
遣使(派遣他人为自己不与而取他人财物)┘└减五钱┤
└一、二钱—下可悔
以盗心偷舍利————中可悔
◎别相
三宝地—寺庙中一针、一草、经卷、法器、庄严财物┐
信—印刷夹带书信、平信附寄钱————─────┤
税—国家法令所规定之税捐————───────┼┬过五钱—不可悔
卡带—有版权之录音带、录影带、磁碟片————─┤└减五钱—可悔
财物—借而不还————────────────┘
△具缘成犯
┌他物——他人的财物。
├他物想—明知是他人之财物。
├盗心——起偷盗的念头,亦即存有偷盗的预谋在先。
六缘┼兴方便—假借种种方法,达成偷盗的目的。
├值五钱—所盗之物价值五个钱(依比丘戒七灭诤法,迦留陀夷误取袈裟之例)
│ ┌将所盗的财物带离原来的位置。
└举离本处┼包括移动位置、变动形状、变更颜色。
└凡以盗心,使物主起损失财物之想者,皆称离本处。
补充:
壹、他物
一、盗人物
(一)能犯人
1、标分
┌有我所心,有守护,如匮中绵绢财物是。┐
(1)正主物┼有我所心,无守护,如田中五谷是。 ├若盗此三,
└无我所心,无守护,如地中伏藏是。 ┘望正主结罪。
┌有我所心,别守护。如僧可分物,令人守掌者。┬若盗此二,望
(2)守护主┴无我所心,别守护。如关头夺得禁物及比丘失物┘守护主结罪。
。为官夺得。
注:《四分》:‘持人物在右手,随离结重。若本在左手持物,盗心不还,须舍盗心,方移右手,不舍而移,是名重盗。’
二、盗非畜物
有 不可悔
(一)非人物- 护主,盗得 .必无人护,恐神护者,可掷卜知其舍吝
无 中可悔
若非人供养得受。
注:
一、有护主
《五分》:‘取他覆冢旛盖,神庙中衣,他所护物,他心未舍,直五钱犯重。’
二、无护主
《十诵》:‘盗天神像衣,及华鬘等,得可悔。’
《多论》:‘取非人物,五钱以上中可悔,四钱以下下可悔。’
以不食冷食
(二)畜生物—盗犯下可悔。除狮子残不犯 。
所遗不系故
贰、他物想
┌有主想┐
│ ├上品不可悔(五钱以上)
┌有主┼有主疑┘
│ └无主想—无犯
│ ┌有主想┐
└(无主)┤ ├中可悔
└无主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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