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蒙古族以畜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在历史上,由于长期处于居无定所,即“逐水草而居”的状态,这种特定的生活方式必然要影响到其对丧葬的态度和作法,形成了丧事一贯遵循从简的习俗。
在1l世纪以前,蒙古族先世的丧葬仪式与邻近的乌桓、鲜卑、契丹诸族大体相同。据史书记载,乌桓人死,须将死者生前所乘马及所用衣物一并焚烧,至亲“有哭泣之哀”。鲜卑人死,亦有将“生时车马器用皆烧之”的习俗。“死则潜埋,无坟垄处所”。契丹人“死亦无棺椁,惟以毡裹其尸葬之中野纵马践其上”。蒙古人当时作法亦大同小异,据《黑鞑事略》载,蒙古人死,“其墓无冢,以马践蹂,使为平地”。另据明初叶子奇所撰《草木子》载:“元朝宫里,用(木+完)木二片,凿空其中,类人形大小,合为棺,置遗体其中,加髹漆毕,则以黄金为圈,三圈定,送至其直北园寝地,深埋之。国制不起坟垄,葬毕,以万马蹂之使平,杀骆驼子其上,以千骑守之,来岁春草既生,则移帐散去,弥望平衍,人莫知也。欲祭时,则以所杀骆驼之母为导,视其踯躅悲鸣之处,则知葬所以。”可谓重回自然,返朴归真。而生前所用物品一并焚烧的习俗,据传,成吉思汗崩,亦以此法安葬,并将所葬之地围之,使树木丛生,渐成密林,不解辨墓在何树之下。其后裔数人,亦葬于同一林中,命干人守之。大汗尚且如此,当时蒙古普通百姓之葬仪更是一向简朴。据叶子奇《草木子》载:蒙古人认为,“夫葬以安,遗体既安,多赀以殉,何益?”生动体现出其崇尚自然、不事奢华的传统。认真想来,此种丧葬方式益处很多:首先是深葬,对草原植被无破坏,不影响放牧,且不留痕迹,“人莫知也”,以致元朝建立之前蒙古诸位大汗及其他贵族之墓地,至今很少为后人所发现;另外,草原缺医少药,居住分散,条件艰苦,最怕瘟疫流行,而死者生前所用物品皆焚之,无论是否因疾病而死,均不致于传播扩散;再者,讲求实际,蒙古人认为,生前应尽量享受生活,患病时家人应尽量予以照顾以减少痛苦,而死后葬礼则应从简,不崇尚“多赀以殉”。
大凡事物皆在变化之中。蒙古人之葬仪,历经元、明、清三代及民国直至当今,凡数百年矣。岁月变迁,沧海桑田,丧葬形式及理念与当时已多有不同。虽在某些方面仍留有原来葬仪之有益部分,但亦渐渐引入和借鉴了周边诸民族不少做法。其优劣评价实难一言以蔽之。就蒙古族的传统丧葬方式——野葬而言,古代蒙古人此种葬法为将尸体送至野外,《蒙古秘史》云其“勿露其骨”、《草木子》云其“深埋之”。此举当属上佳之法,而后来随着历史的演进,蒙古人逐渐形成了3种主要葬法,即天葬、火葬和土葬。
有清一代,蒙古王公贵族死后,殡葬仪式须按清制,程序甚为讲究。首先是由家人亲属以布帛把死者尸体裹严,纳于棺椁之中,在王府放置3年或7年,谓之停柩。在停柩期间叠石造屋,藏棺其中,谓之陵。并设户常住陵旁,称守陵户。守陵户之多少,乃根据死者之地位,皆有定例。如亲王为10户;郡王、固伦公主为8户;贝勒、贝子、和硕公主、郡主为6户;镇国公、辅国公为4户。一般官吏若无功于朝廷者,皆不得有守陵户。现内蒙古各地所见到的蒙古王公陵寝,墓主多属清朝以及民国时期亡故的王公贵族。
蒙古人原多信仰萨满教,认为万物有灵,故而容易接受多重信仰。从他们的殡葬仪式中就能体味出上述特点。在他们的殡葬习俗中,既能找到蒙古人传统的影子,也存在着受喇嘛教影响的做法,还有不少是明显受其他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的部分。一般而言,属于蒙古人传统的做法多比较纯朴。受喇嘛教影响的部分则具有较多的宗教色彩,如请喇嘛念经超度,向寺院及喇嘛赠送牲畜、布帛、钱财以及其他物品为死者祈祷等皆属此类。不少地方的蒙古人,长辈死后要守孝和祭七以及祭百曰,即长辈死后每七日一祭,直至七七四十九日为止,其间不剃发、不饮酒、不作乐、百日内不宴宾客,此举与汉族的守孝极为相似,乃受汉族儒家文化影响所致,是不同文化间相互借鉴、吸收乃至融合的明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蒙古族人民的殡葬仪式,在继承本民族丧葬仪式传统之合理部分的同时,又逐渐增加了更多科学、卫生、文明的内容。火葬方式曰益普及,越来越多的地区建立了火葬场和殡仪馆,已改变了过去在死者身上涂黄油露天火葬的做法。土葬者亦有之,多将死者安葬于家族墓地之中。在城市,葬于公共墓地也越来越普遍。死者遗体和遗物的处置方法也更为科学。缅怀哀思的形式和时间也更讲求文明,如为死者开追悼会、安葬后每年春季到陵地扫墓、缅怀先辈的功绩美德,以鼓励子孙后代继承长辈勤劳、节俭的传统等等。
抚今追昔,一个英雄的民族像夸父逐日一样,一直在追逐着文明的曙光。从葬仪这种最为古老的习俗的演进方面,就能深深体味出这种进步。我们坚信,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将无往而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