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申报主要分三类:
1、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属于正常死亡的申报人应持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共四联,第二联为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凭据,第三联为由公安派出所保存);
2、属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申报人应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利害人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一个月内,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者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