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教师 安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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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成了害人的“怪胎”

发布时间:2012-11-20 11:17:46      发布人: ◤实事求是◢
  笔者接到投诉人安先生投诉证据很多,而最令人费解的是“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2005)饶刑字第40号”判决书。此判决书中的事实疑问诸多:(1)案发时间是2003年8月5日;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间2003年10月8日(据投诉人证实被告人没有被执行刑拘、羁押,怎么存在取保候审之说?)。而案件受理时间在2005年10月24日(在立案受理的2年后),笔者不知道饶河县公、检、法是依据那个国家的案件审理期限(见相关法律依据)?(2)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此案有三个责任人,一个死亡,一个属于肇事后车辆逃匿(依照相关法律,肇事逃逸,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利(安先生的女婿),在肇事后没有积极的将受伤责任人(受害人)及时的进行送往医院抢救(因为他们当时夫妻不和正在闹离婚,不排除谋杀霸财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不知为什么判决书中还出现所谓的“被告人王德利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明明是故意拖延抢救时间,致人死亡存在独霸家财的情形,怎么是可以从轻??(3)据投诉人证实案件证据前后存在矛盾。开庭时不让证人到庭质证,公、检、法违反法律程序,暗箱操作。竟敢冒天下而大不韪,在案发2年多后作出一个“怪胎”来掩盖案件事实,逃避罪责。笔者认为案件公、检、法应负有直接责任。(4)判决下来后,所有案卷对投诉人应该是属于公开的,可受理法院怎么侵犯投诉人的知情权?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29号 发布日期:2000-9-22执行日期:2000-9-28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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