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山东招远几名“全能神”信徒,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杀害一位素不相识的女性。他们的暴行再次激起人们对邪教的强烈愤慨和高度关注,而凶手被捕后披露于世的诸如“信神不怕法律”、“见了母亲也会杀她”等言词,更令一般人在受到巨大震动的同时感到匪夷所思。
这种以所谓“神”的名义大开杀戒的恐怖行为,近一段时间以来却并不罕见。不久前发生的打着“圣战”旗号戕害各族平民的系列暴力事件,以及因为某个“法王”的蛊惑而在特定地域多次出现的“被自焚”事例,再加上已经揭露出的“全能神”用割耳、断肢甚至暗杀来惩罚退教者的骇人行径,不能不促使人们将这一类有着某些共同特征的恐怖活动联系在一起加以认识。其共同特征之一,就是实施者都把与某种“神力崇拜”密切相连的极端主义观念,作为他们恐怖活动的思想基础。
“全能神”冒充的是基督教,盗用“圣战”旗号的人自称为了“真主”,那些煽动和策划自焚者则无不顶着藏传佛教徒的名分。因此,合法的基督教团体、伊斯兰教团体、佛教团体纷纷站出来,谴责他们歪曲教义、误导教徒、违法犯罪、抹黑宗教。这种做法是理所当然的,且具有无可替代的澄清视听作用。与之相应,媒体宣传也反复强调“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这反映了社会良知特别是学术界对于极端主义信仰形态的理论探究,包括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政策手段遏制“狂信型”极端主义现象的深入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开宗明义,重申了《宪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理解,提出“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是为了置否“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和极端主义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关联。就是说,既然不是宗教,自然谈不上适用“宗教信仰自由”,在邪教组织的灌输和极端主义的指导下表达出来的所谓“信仰”,也就不能获得国家的公民宗教信仰基本权利的保障。同时,又是希望鼓励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主动划清本宗教与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界限,放手引领信教群众抵制邪教和极端主义的侵袭。
在政治和政策考量的出发点上,“邪教不是宗教”、“宗教极端主义不是宗教”的提法是应该被接受的。尽管一部分学者认为,如果将表述调整为“邪教不属于宗教信仰自由范畴”、“宗教极端主义不代表任何宗教”,或者再加上“反对宗教狂热,遏制极端思想”、“宗教极端势力与邪教是一丘之貉”等提法,则可能不仅从学理上更符合涉及我国宗教状况和宗教认知的实际,而且更有利于从基本理论的角度廓清和拓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法制建设依据,使原来的政治和政策考量得到更富有操作意义的加强。然而,无论是哪种表述,都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原则在中国国情下的具体实践当中的把握尺度,即牵涉到在当前中国法治体系架构内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边际施划问题。相对于有关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种种表述,这是一个更带根本性的问题,并且一直充满了歧解和争议。笔者则认为,即使将“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从学理角度划入“宗教”这个“属概念”,并不代表它们必然从属于某个特定宗教的“种概念”,也不等于必须从政策法律角度保护它们的“信仰自由”,因为它们否定和践踏了与信仰权利对等的一系列法定义务,国家就有权力依法限制对它们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