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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鹰: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也有边际3

来源: 发表人: 2023-07-10 浏览量:3056

“招远血案”和宗教极端势力制造的暴恐事件表明,在当今中国的复杂现实面前,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划定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边际是必要的,由政府认定合法宗教及其组织实体的范围是必要的,专门机构对邪教和宗教极端组织进行甄别判定并对其活动采取防范性而不仅仅是追惩性措施也是必要的。因为无论是宗教极端势力,或是邪教恐怖分子,都认为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所谓“信仰表达”是应该完全自由的,以至认为任意剥夺他人的信仰选择权、行动自主权甚至生命存续权也属于他们的自由权利。按照这些人从其团伙中得到的特异性思维逻辑,妨碍这种自由的他人犹如恶魔,妨碍这种自由的法律不啻粪土,妨碍这种自由的政府应该推翻。结果,他们狂热追求“信仰”目标的个体或集体行为,便在一个共产党执政的、崛起中的多民族大国内部,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某些外在政治势力的破坏工具,因此而遭到公权力和社会公众迫不得已的反制,只能说他们是咎由自取。

况且,当前已经出现的那些邪教和宗教极端群体,没有一个不是主动给自己涂抹上反派政治油彩。实质上,它们就是一些具备刑事犯罪情节的地下政治团伙,只不过其成员真的以为或者自欺欺人说搞的是“宗教”“修炼”罢了。对于沉迷其间的“狂信者”而言,从交出灵魂、任人操纵的那天起,如果拒绝改弦更张,就注定要承受孤独地走向地狱的命运。对于被他们所冒充、所曲解的某种宗教而言,只要身在其中的教团领袖和普通信徒不肯接受“李代桃僵”的绑架,就有理由结合本宗教的正统教义和道德信条,自觉厘清在本宗教具体实践中运用信仰自由权利所应该持守的恰当幅度。像此前我国佛教界举行以“慈心悲愿,善待生命”为主题的佛教生命观研讨会,伊斯兰教界举行以“坚守中道,远离极端”为主题的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研讨会,都是极有针对性的思想净化行动。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与法定义务相平衡、相统一的一项有明确内涵的公民权利,一直被试图用抽象的、脱离中国实际的“宗教自由”概念去估价、去修正。不仅美国每年根据其《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发表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坚持把中国打入另册,予以“特别关注”,而且在中国国内,涉及宗教问题以及邪教治理方面的事务也经常处于“敏感状态”,以至成为似乎我们自己在国际舞台上都不愿多说的一个特殊论域。与此同时,用全盘照搬的“宗教自由”概念替换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早已不是新鲜的主张。

诚然,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中国还有不断改善和加强的空间,包括宗教法制建设在内,还有大量繁重的工作要做,特别是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协调,与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能力同步共进;但是,强调实行意涵流于宽泛含混的“宗教自由”,将其绝对化为无条件高于一切的“第一自由”,乃至打破现时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法定义务的平衡,或者“理想化”地将这种平衡缩减到只涉及公民个体之间关系的范围,而将信仰者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义务排除在外,那么,在具有中国这样的历史文化、政治特点、社会状况和国际环境的大国,不可避免会出现个人信仰权利被成规模地滥用和非法利用的混乱失序现象。像昆明“3·01”事件、乌鲁木齐“5·22”事件、招远“5·28”事件受害者那样在张扬个人所谓“信仰”的暴徒手中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权的血案,将随时可能发生在每一个人头上,并最终成为国家政治权力危机的折射和表征。这肯定是绝大多数人不愿看到的情景。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重新确定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20个字,表明我们在涉及宗教问题的工作领域面临着不容松懈的局面。国情世情让人别无选择。在只能依靠自己的努力脚踏实地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艰难过程中,我们只有依据自身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理直气壮地宣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合理解读,确立构建于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上的宗教信仰自由理念,毫不隐晦地将邪教和极端主义摒除出公民宗教信仰权利的容纳空间。乌鲁木齐“5·22”事件后,新疆伊斯兰教著名人士宣布“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是社会渣滓,我们不认为这伙人是伊斯兰信徒”;“招远事件”后,中国反邪教协会公布国内邪教组织名单,都可以视为这样的“摒除”举措,并且显示了一定的标志性意义。照此“举一隅而以三隅反”,就能为依法对宗教事务和涉及信仰表达的个人行为加强管理进一步铺平道路,从而有助于引导信教群众与广大不信教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共同实现美好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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